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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管理审批的意见

 为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约束调节作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自备井,除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消防、军工、观测、地热、地温空调、教学科研用井、啤酒、铁路、制药、双水源用水户等特殊行业用户外,其他用途的自备井一律予以封闭。二、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实施,坚持统筹安排、规范管理、适度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凡在新二街以西、化工路以北、西华大道以东、建设路以南区域内,不再受理地热、地温空调用井申请。
  三、第二条规定以外区域,新申请的地热井、地温空调用井应按照《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自备井查封及征费监督管理办法》(新政〔2007〕15号)规定程序从严掌握,地热井项目开采井间距应不小于2000米,有条件回灌的必须按照相关水质标准同层回灌。地温空调井开采间隔应不小于500米,实行同层回灌,回灌率不小于95%,回灌井开孔直径不少于800mm。
  四、对已经建成的地热井和地温空调井取水井和回水井均应当安装合格计量设施,足额缴纳水资源费,不得非法转售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同时用水单位应做出依法用水公开承诺,坚决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封闭自备井、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取水等决定。
  五、回灌水质不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封闭。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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