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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开展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开展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新乡市开展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有效遏制并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违法占地(以下简称“双违”)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和执行关于严格规范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强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职能,规范建设行为,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双违”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最大限度消除违法状态,遏制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日益蔓延的趋势,维护良好的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利用秩序。
  三、“双违”整治的范围
  (一)违法建设整治范围:1.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筑,将卫星遥感拍摄疑似图斑经筛选判定后涉及的违法建设图斑作为重点整治事项;2.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3.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城市形象或居住环境的违法搭建。
  (二)违法占地整治范围:1.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的违法用地图斑;2.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2016年下发的全天候遥感监测图斑和不实耕地图斑中涉及的违法用地图斑。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1日)。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迅速行动,层层召开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促进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12日至4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双违”行为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务必做到宣传政策到位,调查摸底细致,定性分类准确,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宗列出处置意见和整改的具体措施,于4月15日前上报市“双违”整治行动办公室备案。市规划、国土部门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认定。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6日至5月20日)。要坚持把消除违法状态作为“双违”整治行动的重点,做到应拆必拆,能拆尽拆,在自拆、助拆的基础上,对逾期未完成自拆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经有关规划审批会议研究同意后,市区主次干道沿线、城市进出口道路沿线、市区河道沿线、市区新建道路和工(产)业园区、风景旅游区及周边区域、城区街巷、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各类违法建设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要作为拆除重点依法组织拆除。重点拆除以下违法建筑:1.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市口、滨水地区、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建设的违法建筑;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消防通道、供电走廊、占压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等建设的违法建筑;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和邻里关系的违法建筑;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7.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民生工程、重点项目,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把关后,于6月15日前完成组卷上报工作,消除违法状态;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县、乡(镇)政府组织拆除,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凡占用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如不能消除违法状态,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立案查处,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应督促公安、财政等部门落实并协调当地法院及时受理规划、国土部门移交的案件,并依法执行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21日至6月10日)。整治行动结束后,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照台帐,按照不低于10%的数量,采取内、外业核查的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措施得力、整改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通报表彰;对弄虚作假、达不到整治要求的,要集中力量坚决依法强制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清开展“双违”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政府工作部署上来。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双违”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天兴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守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局局长
      田子超 市规划局局长
  成 员:尚志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新强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跃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分顺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晓河 市住建委副主任
      王国军 市规划局副局长
      韩喜国 市国土局副局长
      黄显智 市城管局副局长
      任华昌 市公路局副局长
      于全新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军安 新乡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王 建 新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慧忠 获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学良 辉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明辉 卫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岳 斌 延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军伟 原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赵宏恩 封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贾照超 卫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文君 红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赵秀鹏 牧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张继有 凤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国建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占国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付小彬 平原示范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国土局局长牛守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规划局副局长王国军、国土局副局长韩喜国任副主任,成立违法建设整治组和违法占地整治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业务办理等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及时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从保障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尤其要把拆除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状态作为清理整治活动的重点,作为检验活动成果的关键,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双违”整治行动负总责,具体负责宣传发动、方案制定和排查摸底、组织实施等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监管、查处。辖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及时组织拆除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物,消除违法占地。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规划区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配合辖区政府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律手续,并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政府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整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法行为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受理、执行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审理涉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违法的行政案件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检察院依法监督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国土行政执法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公安机关对移交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对干扰违法建筑拆除,煸动群众闹事、以及辱骂、围攻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法严厉打击。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对需要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住建、供电部门对“双违”建设现场要切断供水、供电设施,配合整治行动的开展。
  (三)加强督导,严格问责。建立工作报告、督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市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对各级政府、管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全面掌握动态,推进工作开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将在全市范围内收集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对工作不认真、组织不严密、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市规划部门将采取与所在辖区新建项目规划条件、新建项目规划报会和新建项目规划审批相挂钩的方式予以控制;市国土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启动建设用地限批机制,暂停受理各类建设用地报件,并与所在辖区新建项目土地资产报会挂钩,严格倒逼“双违”整治责任,直至落实到位。对工作不认真,组织不严密,整改效果不好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新乡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新政办〔2014〕107号)、《新乡市乡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纪发〔2011〕30号)对有关人员严格追究责任。
  (四)健全机制,确保效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与各村(居委会)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促进工作落实。市、县(区)两级要建立“双违”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对“双违”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要探索研究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对有“双违”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且拒不整改到位的,严格落实惩戒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双违”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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