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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濮阳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濮政办〔201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823    

濮阳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定、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濮政〔201727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濮政〔20172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说明书

说明项目背景和基地及其周边的现状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情况、历史遗存和灾害影响等情况;分析研究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划方案的主导思想和设计目标;阐述规划方案的总体构思和规划布局;附表包括规划用地平衡表(居住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停车场(库)统计表、绿地明细表以及建筑物一览表。

(二)图纸

1区域位置图:项目地块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位置;

2.区域环境图:项目地块周边的环境,包括周边用地、规划、现状情况等;

3.现状图:在1500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用地范围界限、建设用地产权界限,以及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黑线、橙线等控制线的位置及名称,现状建筑的用途、层数、高度、面积等;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1500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城市道路名称、坐标、红线宽度、交叉口倒角等;

2)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貌地物;

3)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宽度、控制点坐标、出入口的位置、地面停车场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用途及出入口等;

4)建筑物尺寸、间距、退让距离;

5)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名称、位置、层数等;

6)绿地界线;

7)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包括总征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实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工业项目为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地上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按3.2/户)、总户数等。工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还应标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8)建筑物一览表:包括各个建筑编号、名称、层数、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等内容。

5.道路交通规划图(150011000):标明规划地块的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倒角距离及交通流线,各级道路的宽度、交叉点坐标、转弯半径、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尺寸等;

6.停车布局图:标明地上地下泊车范围、车位数量、停车方式、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

7.绿地系统规划图(150011000):标明各块绿地的位置、界限、面积等,并列出绿地一览表;

8.地上各类建筑平、立、剖面图,地下建筑平、剖面图:标明地下建筑分类用途、面积、外轮廓线、基础轮廓线、覆土深度、底板标高、顶板标高等;

9.鸟瞰图及效果图:包括整体鸟瞰图、沿主次干道效果图、重要节点效果图(主入口处、区内景观)、单体效果(标注建筑色彩、风格、外装饰材料等)。以上DWG格式图纸应按照标准名称分图层绘制。

(三)日照分析报告

对需要进行日照分析或对周边地块、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濮政办〔201825号)执行。

 

第三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

 

第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符合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其中,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方案不少于2个可比方案、建筑单体效果设计方案不少于3个可比方案,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电子版应同时提供JPGDWG两种格式。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土地相关权属证明的;

(二)不符合规划设计资质要求的;

(三)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

(四)报审资料弄虚作假的;

(五)报审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对于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依据和需补交的材料。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程序:

(一)受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意见。

(二)审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查,并组织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三)修改。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和论证意见进行逐条修改完善,未修改的应说明不予修改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四)审定与公示。完善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提交市规委会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不需要提交市规委会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直接公示。

(五)公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六)备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5套成果,其中留存2套备案,另外3套分别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综合执法的依据。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八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的;

(二)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的;

(三)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因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的;

(四)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

(五)在满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优化调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布局、造型或立面的。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及其他政策性规范文件要求;

(二)满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

(三)不得影响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

(四)不得减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及规模;

(五)应采取公示、听证等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条  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再调整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在原总平面图上加以注明,加盖规划设计审查专用章,直接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一)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在总体布局不变、未开工建设、满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建筑物整体尺寸、高度、定位等内容调整幅度在1%范围内的;

(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不减少建设内容、规模,且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配套设施位置调整的;

(三)在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地下室面积增加且用于停车使用的;

(四)在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工业项目在满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下,生产性用房建筑物整体尺寸、层数、高度等调整的;配套性用房建筑物整体尺寸、高度、定位等内容调整幅度在3%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要求。

设单位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和调整前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调整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及证明文件、调整理由和内容等,并附设计单位对调整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对符合第八条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对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情形的按照第七条进行办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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