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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安政〔2015〕24号
】发布人:zhuran  来源: 安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9-22 15:22:02  浏览人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机制不顺、效率不高、推进不快等问题,创新机制、破解瓶颈,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改造工作模式
    (一)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全面强化各区政府主体责任,各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完善机制,整合力量,加快推进。
  (二)政府实施,社会参与。各区政府要全面采取政府征收、政府安置、政府招商、政府完成一级开发的改造模式,按照“征收—安置—招商—出让”的工作程序做好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创新工作机制,采取PPP模式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公开优选资质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和建设。
  (三)统一规划,连片改造。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功能,打破村居之间的地域界线,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原则上以街坊为改造单元编制规划,确保规划实施的完整性。各区每年要启动实施2至3个三年左右能基本完成的片区,重点推进,示范带动。
    (四)统征统储,“净地”供应。要结合房地产市场需求、棚户区改造要求、产业集聚区发展,按照《安阳市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土地一、二级开发彻底分离,科学供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建设;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各区政府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土地实行统征统储,封闭运作;棚户区改造供地建成区内通水、通电、通路、通暖气、通天然气、平整土地“五通一平”,建成区外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三通一平”。
  (五)统一建设,完善配套。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符合规范、满足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水、电、气、暖、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改造一片、完善一片,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二、完善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区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在广泛调查、征求民意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改造片区范围和项目,突出对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质量差、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等区域的改造。每年第三季度将具备改造条件的拟定项目统一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
  (二)市棚改办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重点建设工程年度安排,对各区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研究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对拟改造项目出具规划意见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各区政府根据规划意见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对拟改造区域的社会现状、建筑状况、人口和土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拟定初步改造方案。初步改造方案的内容应当涵盖拟改造范围、涉及居(村)民户数人数、公建单位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提供勘测定界报告书)、补偿安置初步方案、规划建设规模等。
  (五)旧城改造项目改造规划和初步方案由各区政府在项目所在区域公开公示,充分征求居民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城中村改造项目初步改造方案由项目所在办事处(乡镇)、村征求村民意见,完善方案,形成决议,报所在区政府研究确认。
  (六)市棚改办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各区政府对经区政府确认的改造项目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于每年第四季度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七)各区政府根据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征地征收和安置补偿工作;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同步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八)凡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全部纳入联审联批联办范围,由市棚改办一站式受理,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集中审查研究,下发交办单,限时办结。
  三、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一)新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启动实施的,改造批准文件自行作废。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准改造前,开发企业不得提前介入,村(社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开发企业签订改造协议书、意向书等。严禁擅自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二)未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以改制、转让等名义处置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三)对已批准改造尚未开工建设以及新批准实施改造的项目,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严禁建设“小产权房”,严禁只建新房不拆旧房。
  (五)凡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各区政府要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各类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手续。
  (六)各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违规、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审批,严禁在道路、街区两侧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门面房。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合理确定安置标准。城中村改造实行按家庭人口数量安置补偿模式的,原则上规划区内城中村村民按照人均住宅用房基准建筑面积45平方米、商业用房基准建筑面积10平方米安置。规划区内城中村存量建设用地能够满足安置需要的,可视情况按人均增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
  (二)鼓励群众按期搬迁。各区政府要加大奖励力度,按搬迁协议签定期限分期设置签约奖,先搬多奖,后搬少奖;按街坊、楼栋、单元整体搬迁进度分别设置团体奖,发动群众团结协作,推进工作;按搬迁协议签定时间,先签协议先选安置房,调动群众主动配合征迁的积极性。对在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按期搬迁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城中村改造也可按优惠价格人均购买10—20平方米住宅用房。具体条件和标准,应在安置方案中明确。
  (三)积极推进多样化安置。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鼓励棚户区改造群众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房。采取货币安置、自主购买商品房、政府汇集零散房源建立“安置房超市”、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统一新建安置房等方法,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
  (四)科学实施信访考评。市、区信访部门要提前介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参与改造区域信访评估。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上访问题,由辖区政府负责解决。凡非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的信访问题,市、区信访部门应依法依规界定责任,科学考评。
  五、依法实施征收拆迁
  (一)依法解决集体土地征迁问题。要守住集体土地征收公平补偿的政策底线,杜绝工作随意性。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拒不配合征收搬迁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各区依法下达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强制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决杜绝因极少数人漫天要价、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征收而损害大多数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屋征收。要切实改变单纯依赖协商征收的现状,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区政府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按征收程序规范实施,坚持用法治方法按法定程序解决征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强制执行。
  (三)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阳光操作,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区政府要及时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改造规划、改造范围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公开公示,对征收补偿、安置信息等张榜公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解答群众疑惑,维护群众利益,鼓励和引导群众关注棚户区改造、参与棚户区改造、监督棚户区改造。
  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一)加快对遗留项目的处理。各区要对已启动及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梳理,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逐项排查。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的原则,提出系统处理意见,规范改造行为。市棚改办依据区政府意见,协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归口组织项目整改工作。
  1.对现有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辖区政府重新组织论证、审查和确认。具备实施条件的,加快组织推进,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审批要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要予以撤销。
  2.对建设手续不完善的在建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符合规划要求的,及时完善相关手续;不完全符合规划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产生影响的,限期改正后,完善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产生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3.对已批准的在建项目安置房建设不能及时到位、整体项目推进缓慢的要启动退出机制,收回土地,用已建成的商品房进行安置。
  (二)“住改营”征迁补偿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补偿”的原则,根据其合法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统一组织调查、认定,分类作出处理意见,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户确定补偿价值。
  (三)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拆迁问题。为加快村集体建设出售的、委托代建代售的成套住房以及非本村村民在村中购置的宅基地、村民住宅等历史遗留房产拆迁问题的解决,区政府要根据房屋建设者身份、建设时间、建设面积、占用土地权属、土地面积、规划手续、交易、产权登记办理等情况,分类作出认定处理意见,妥善解决。也可纳入整村改造,在安置方案中明确。
  (四)“交叉用地”征迁问题。涉及两区之间交叉用地的,征迁工作由管理该土地所属村委会的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要遵循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进行,相应的征收补偿等费用,由征收之后实际支配该土地的区政府负责支付。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按区片地价及附属物补偿政策进行兑付。开发用地征收补偿价款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棚改办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裁定。
  七、健全指挥协调机制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市棚改办作为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对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跟踪指导,定期检查讲评,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筹划、前期、建设等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各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严格督查考核问责
    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各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对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对项目推进快,完成任务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励。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导致工程进度缓慢或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效。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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