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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以下称省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省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省级考核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考核检查指标,根据《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下达考核期考核指标,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经国家认可的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州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级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一张图”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采用国家制定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省级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国家制定的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县(市、区、特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市、州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省级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市、州通报,并纳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级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省级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省级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2—3个市、州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市、州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省级考核部门向各市、州通报,纳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市、州,省级考核部门根据国家考核指标调整情况,对其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级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省级考核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级考核部门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市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省级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市、州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市、州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相关县(市、区、特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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