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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6〕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开展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深入实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当头炮”和关键一仗,全力以赴加快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现就做好我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力更生、精准脱贫”的要求,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确需同步搬迁农户实施易地搬迁,落实后续扶持政策措施,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就业、有保障,实现脱贫致富。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时期,对全省“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1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其中2016年实施搬迁34.5万人,2017—2018年每年实施搬迁40万人,2019年实施搬迁15.5万人。对少数贫困发生率高,自然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村寨中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实施整村整寨同步搬迁,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总规模按32.5万人控制。到2020年,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三、主要任务

(一)精心编制搬迁规划。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精准扶贫、分类扶持要求,科学编制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规划;各地专项规划要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依托县城、重点乡镇、中心村、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及交通便利、水源安全的区域进行合理安置,选址应规避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同步规划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商贸物流、乡村旅游,充分考虑搬迁户的就业门路和产业发展。同步规划水、电、路、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将迁出地资源开发纳入整体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扶贫办,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排名第一位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精准选定搬迁对象。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自然条件差、贫困程度深“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少量需整村整寨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选择应同时满足迁出地区域认定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认定条件。迁出地区域认定条件: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地方;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地方;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的地方;贫困发生率高、扶贫成本高的地方;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的地方。搬迁家庭个体认定条件: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在地质灾害多发区、隐患区,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险和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搬迁对象确定要按照识别的搬迁区域,依据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再公示、县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等步骤进行,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合理选择安置方式。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就业吸纳能力、产业发展潜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结合搬迁群众自身条件和生活习惯,因地制宜选择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点。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允许部分有条件的搬迁对象分散插花安置。坚持以城镇安置为主、中心村安置为辅,尽可能引导群众到有就业条件的城镇、产业园区和旅游服务区集中安置。坚持以岗定迁、以产促搬,根据可就业岗位、可脱贫产业合理确定安置容量和安置点建设规模,确保群众搬迁后有业可就、有事可做,能够脱贫致富。

选择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点,要注意尊重搬迁群众意愿,让群众真实了解安置点的区位条件、公共服务水平、就业条件、发展前景,以及规划设计的住房条件和小区环境,增强搬迁的积极性和满意度。(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四)精细落实脱贫措施。搬迁的目的是为了脱贫,要把脱贫目标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规划制定、工程实施、搬迁安置等各环节精准谋划贫困农户搬迁后的就业和后续发展,通过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创业扶持、发展产业等措施,帮助搬迁群众就业增收,稳定脱贫。各县要以安置点为单元,精准落实脱贫措施,逐户对就业人数、就业类型、产业项目等进行落实登记,建档立卡。搬迁到城镇、产业园区和旅游服务区的,必须确保每户就业一人以上;搬迁到中心村继续从事农业的,必须逐户落实扶贫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教育厅、省旅发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五)积极推进拆旧复绿。搬迁农户在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时同步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县级政府在核定搬迁安置方案时同步编制宅基地复垦复绿项目计划书,统筹组织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复绿,按规定兑现奖励。旧房拆除可由农户按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拆除,也可由政府组织拆除;宅基地复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农户复垦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要注重迁出地土地开发和生态修复。对实施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户流转原有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原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不变;也可以结合农业开发、退耕还林和产业扶贫政策,通过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对原有承包地和复垦增加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种植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经果林、茶叶、中药材等,实现农户增收与生态恢复双赢。2012年至2015年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搬迁的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开发利用等一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工作任务,搬迁户土地权益和奖励政策待遇参照易地扶贫搬迁执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

四、政策支持

(一)搬迁补助标准。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实行差别化补助和奖励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先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投资概算按人均2万元控制。

2012年至2015年实施的扶贫生态移民搬迁户,完成旧房拆除,原有宅基地复垦复绿,并经验收合格的,按人均1.5万元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二)工程建设内容。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安置小区内的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安置小区外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设施由地方政府配套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住房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进而影响脱贫,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各地在实施中要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控制建房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不得擅自提高住房面积和建设标准。住房建设以政府统建为主,在安置小区和住房建设上要道法自然,因地制宜,依山就势,避免大挖大填,建筑风格尽可能突出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资金筹措安排。“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5.8万元,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人口人均5万元进行匡算,由省负总责、统贷统还进行筹措。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由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接省级统筹的相关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级政府债券资金,承贷金融机构政策性长期低息贷款和其他贷款资金,统一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对贫困户宅基地复垦开发利用,创业就业等后续扶持。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向国家汇报对接,尽量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减轻省统借统还资金压力。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授权一户国有企业开设专户、设立专账,承接管理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确保资金从上到下全流程“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对主动提前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项目,经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可由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提前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预先调度本级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允许用当年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弥补上年度工程垫款。支持县级政府统筹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扶持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移民产业发展和创业就业等,以及对吸纳一定比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就业的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对工程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土地支持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指标单列管理,建立用地手续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用地审批流程,特事特办快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对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地方政府要及时办理产权手续,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搬迁房,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安置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迁出地原有宅基地复垦复绿的,全部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排,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省统筹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所获收益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还贷。农户搬迁后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政府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保持不变。(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金融支持政策。脱贫攻坚“特惠贷”等金融优惠产品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予以重点支持。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搬迁对象创业和吸纳搬迁对象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支持;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房产权、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三权”抵押贷款。(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八)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搬迁对象社会保障政策,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及时将收入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搬迁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继续适用搬迁贫困户,直至稳定脱贫。(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按照“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为主体”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强化各级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监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的具体实施,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抓好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点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安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监管、搬迁组织、就业脱贫、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指挥协调调度。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的具体指挥和统筹协调,审议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实施规划,审定全省易地搬迁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组织研究完善易地扶贫搬迁户后续落户、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发展扶持政策,统筹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

(三)强化部门协同推进。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服从指挥部指挥,制定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其中,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县级移民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核准搬迁对象、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落实和管理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编制上报和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指导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移民部门依据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按照省负总责、统贷统还的要求,向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融资服务、注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按规定统筹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支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成本,加强资金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将搬迁对象宅基地复垦复绿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组织落实节余指标流转交易。省扶贫办负责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审核、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确保当年贫困人口搬迁任务的完成,并指导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后续脱贫帮扶工作。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接、承贷、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并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及时拨付到位,参与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项目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及时迁转搬迁户户籍。社保部门负责将安置到城镇的搬迁人口纳入城镇低保覆盖范围。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规则》履行相应职责,合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强化工作落实责任。省、市、县、乡、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把责任部门、责任人、搬迁措施、搬迁时限、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后续扶持等内容纳入责任管理范围,层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搬迁帮扶责任机制,确保每个安置点、每个迁出村寨、每个搬迁户都有县级领导、乡镇领导、村干部负责到底,群众不脱贫、干部不脱钩。统筹“扶贫云”和“国土资源云”资源,实行挂图作战、挂牌督办,逐一销号。同时,为了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落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六项政策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督促检查考核。加大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力度,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对全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调度排名。建立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考核机制,实行“月调度,季点评,半年督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州)、县(市、区、特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严格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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