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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
《昭通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昭阳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贯彻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国土资〔2011〕2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昭通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经市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昭通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整理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国土资〔2011〕2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昭通市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委托造地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其他资金等安排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五)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昭通市土地整治项目领导组(简称市领导组),对全市国土系统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市土地整治项目领导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人及十县一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耕保与规划科、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等科室负责人和十县一区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
市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实施目标、步骤、内容和范围;
(二)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
(三)统筹组织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勘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规划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的编制工作;
(四)统筹组织土地整治具体工程的招标工作,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监理;
(五)审查批准县(区)实施领导小组上报的招投标方案和实施方案;
(六)研究解决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对在我市进行土地整治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的考评和管理。
第五条  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领导组办公室)在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局相关科室和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调剂安排。
市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领导组的决策、决定,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组织专家对市、县级投资项目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对项目区的勘测成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报市领导组审核后批准项目入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报市领导组审定,需报经省厅备案的,经省厅备案后下达批复文件和投资预算;
(三)组织专家对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的勘测成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规划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进行审查,报市领导组审核后上报省厅;
(四)负责组织土地整治具体项目的踏勘工作,负责安排人员踏勘占补平衡项目;
(五)负责对招标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报市领导组核定后实施;
(六)负责组织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七)负责组织土地整治具体项目的初验或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物工程量复核;
(九)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有关情况和信息收集整理及上传下达。
第六条  十县一区分别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简称县(区)实施领导小组),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人员为成员。
县(区)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领导组的决策、决定;
(二)服从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整治项目领导组领导,积极向其汇报土地整治项目情况;
(三)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配合做好项目勘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及投资预算编制工作及初审工作;
(五)依据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市领导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六)编制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按照市领导组的决定,与勘测、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八)按批准方案组织招标,按照招标结果,与项目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
(九)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负责;
(十)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十一)负责项目实施中各单项工程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自检自查,出具自检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资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整理、归档、保存项目工程档案;
(十三)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后的所有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并与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签订工程设施管护协议,加强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五项制度。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程序为:
(一)县(区)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土地整治规划和省、市要求,对拟报项目进行踏勘,报项目建议计划到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查排序后,报市领导组审定并上报省厅;
(二)省厅下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编制通知后,市领导组统筹组织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的编制工作;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县(区)实施领导小组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整治项目领导组,组织县(区)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评审论证,通过初评的,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后上报省厅;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通过省厅审查并接到编制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通知的项目,市领导组统筹组织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勘测、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的编制工作;
(五)县(区)实施领导小组将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后上报省厅;
(六)规划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通过省厅审查并下达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的,县(区)实施领导小组按市领导组审查批准的招投标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七)县(区)实施领导小组完成项目施工后,提出申请,经市级初验,报省厅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市级和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程序为:
(一)县(区)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土地整治规划和上级要求,对拟报项目进行踏勘,报项目建议计划(占补平衡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整理项目)到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领导组审核入库;
(二)市领导组审核入库的占补平衡项目,由市领导组办公室安排人员踏勘,符合技术、经济等条件的,报市领导组批准,进行项目勘测、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和概预算编制,编制完成后,由市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市级审查并报经省厅备案的,下达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县(区)实施领导小组按市领导组审查批准的招投标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市领导组审核入库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市领导组安排,由县(区)实施领导小组在市级入库的投资规模内,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由市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招投标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市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县(区)实施领导小组完成占补平衡项目施工后,提出申请,经市级验收,报省厅备案。
县(区)实施领导小组完成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后,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整治项目领导组提出申请,由其组织县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文件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应依据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区实际编制。
第十二条  县(区)实施领导小组应按规定、按程序支付项目实施中各项费用,并对资金使用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云财建【2011】124号执行。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招投标、验收等阶段,积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没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批复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市领导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区)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考核,考核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市领导组加强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业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建立台账管理制,出台量化考核评分办法,每年年底将考核结果及建议上报省厅,同时,在招标中将上年的考评结果纳入投标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区分局、昭阳工业园区分局所辖范围内如有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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