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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

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

益政发〔201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8〕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第九条 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楼面地价单价的计算方法:

  (一)原出让时的土地成交价高于现行基准地价时:

  1.单一用途类型楼面地价单价=原出让时的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面积×原容积率)。

  2.包含商业、住宅混合的出让土地,应分别测算出商业类、住宅类楼面地价单价,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1)住宅用途类型楼面地价单价=原出让时的土地成交价÷(原出让时住宅用地面积×原容积率+原出让时商业用地面积×原容积率×基准楼面地价单价商业与住宅用途系数)。

  (2)商业用途类型楼面地价单价=住宅楼面地价单价×基准楼面地价单价商业与住宅用途系数。

  (二)原出让时的土地成交价低于现行基准地价时:

  1.单一用途类型楼面地价单价=现行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面积×现行基准容积率)。

  2.包含商业、住宅混合的出让土地,应分别测算出商业类、住宅类楼面地价单价,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1)住宅用途类型楼面地价单价=现行基准地价总价(原出让土地总面积×现行基准地价单价)÷(原出让时住宅用地面积×现行基准容积率+原出让时商业用地面积×现行基准容积率×基准楼面地价单价商业与住宅用途系数)。

  (2)商业用途类型楼面地价单价=住宅楼面地价单价×基准楼面地价单价商业与住宅用途系数。

  (三)基准楼面地价单价商业与住宅用途系数为基准地价换算成同容积率单价的比值。Ⅰ、Ⅱ、Ⅲ、Ⅳ、Ⅴ、Ⅵ类用地,分别对应的用途系数为3.7618、2.9144、1.8657、1.7745、1.9404、1.9404。其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单价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单价为准。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级别不一致的,按补交就低的原则选择套用用途系数。

  (四)本条款所称的现行基准地价与现行基准容积率,是指在土地使用方申请改变规划条件并经批准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与基准容积率。”

  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 规划审定方案一般不得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和商居比例。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并同意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计算方法:

  (一)单一用途的计算公式:补交的土地差价=[超出让(基准)容积率×现土地出让面积]×楼面地价单价。

  (二)混合用途的计算公式:

  1.住宅建筑面积调整为商业建筑面积的混合类型的计算公式:

  (1)调整后的成交价=商业楼面地价单价×调整后商业建筑面积+住宅楼面地价单价×调整后的住宅建筑面积;

  (2)补交土地差价=调整后的成交价-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

  2.商业面积调整为住宅面积的混合类型的计算公式:调整的商业建筑面积按等面积置换为住宅面积后,超出让(基准)容积率部分按楼面单价补交土地差价。

  补交土地差价=[规划审定面积(验收面积)-出让(基准)容积率×土地出让面积]×楼面地价单价。

  (三)项目没有超容积率仅改变了用地性质或调整了商居比的,按上述条款计算补交土地差价,商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的,已交纳的土地价款不退。

  (四)本条款基准容积率是指因历史原因未进行招、拍、挂或者合同容积率低于基准地价容积率的土地,执行的益政发〔2007〕5号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容积率。”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已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同意改变规划条件且通过规划例会审查的项目,按市人民政府〔2008〕2号令、益政发〔2009〕33号以及益政发〔2012〕2号文件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土地 决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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