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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

营口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业经2016年8月1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营口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其他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定。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正〔2012〕135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 1月 11日审议通过,2011年4月1日施行)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动卫发〔2007〕119号)

  《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0〕11号)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16年起,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

  四、禁养区范围

  以下区域依法划定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按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勘界范围为准。

  (二)风景名胜区。我市省级风景名胜区望儿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及其边界外50米范围。

  (三)自然保护区。即玉石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其中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具体包括:

  营口市中心城区(含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以营口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准);沿海产业基地二期、三期规划建设用地;哈大高铁营口东站商业区;大石桥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南至永安大街、东至张官村、北至北外环、西至上白线;盖州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东升路、西至沈大铁路、南至城市规划的四线路、北至红旗大街;仙人岛能源化工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通港路、西至滨海路、南至熊岳河、北至南仙路;营口北海新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哈大高铁、西至滨海路、南至潮沟河、北至大清河南支;各乡镇、办事处建成区。

  (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环境监管要求

  (一)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制定关闭或搬迁计划,在2017年底前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关闭或搬迁要第三方评估和公示。

  (二)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改扩建的,由属地政府按相关法规处理。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三)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四)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非禁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时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时间表、路线图,建立考核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进工作开展。

  (二)明确主体,落实工作责任

  县级政府是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县级政府要积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巩固工作成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理解并积极主动支持畜禽禁养区划分治理工作。

  (四)严格绩效考核

  各级政府要将禁养区划定、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及禁养区外畜禽规模养殖粪便污水治理任务纳入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为抓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而造成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程序执行。

  (三)本方案所指县级政府包括县级市、区政府。

  (四)本方案所指建成区指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铁路编组站、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等)。

  (五)各县(市)区可自行制定严于本方案的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并实施。

  (六)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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