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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

伊春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规〔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伊春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1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托底作用,协同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覆盖。
坚持分类保障,因贫施策,因人施策。针对贫困群众不同致贫原因,进行科学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救助措施,精准发力,扶在关键处,救到点子上,使贫困群众真正脱贫致富;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贫困成因,合理确定扶贫方式,实行分类指导。
坚持资源统筹,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统筹衔接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避免政策的交叉重复或出现空白盲区,确保扶贫政策和资源配置精准到位;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扶贫格局。
坚持政府支持,自力更生,公平公正。加大政府支持和社会帮扶力度,强化对扶贫对象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自力更生精神,克服依赖心理和等靠要的思想,在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要做到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真正的贫困农户进入扶持范围。
(二)总体目标
以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构筑“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圆满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任务,为同步小康建设夯实基础。到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对象、程序、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到2019年,实现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标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和扶贫成果,实现贫困群众同步迈入小康。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统筹协调
1.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的自然增长机制,逐年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使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2.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提高比例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实际收入增长幅度略高于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对农村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适当增发低保金等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衔接
1.认定程序的衔接。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农村居民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对、认定工作,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履行居民申请、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示程序,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
2.认定标准的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评估结果与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工作机制的衔接
1.建立精准救助协同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的协同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扶贫部门的“建档立卡”范围;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群众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实施保障。各级财政、统计、民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通过密切协作,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精准救助识别机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民主评议制度,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
3.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低保和扶贫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台账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对象的台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比对和衔接。民政部门按季度将新增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扶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扶贫部门按季度将“建档立卡”的有关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便于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并掌握“低保贫困户”脱贫情况。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4.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农村贫困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实施社会救助。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及时把新出现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格尊严。
5.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县级以下政府(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特困人员变化情况,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各地民政部门将每年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每年年初,扶贫部门要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调整保障政策,将通过扶贫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对于收入超过扶贫标准,实现脱贫致富的,经民主评议和公示后,要停止扶持;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适时将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返贫的困难群众,要按扶贫标准将其认定为扶贫对象。各地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工作纳入到扶贫工作和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工作中,细化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落到实处。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有效衔接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其他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衔接
1.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健全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建立个人申请+主动发现“双保”机制,拓宽特困人员供养渠道,以精准扶贫为切入点,细化制度衔接,依据供养对象身体机能实施分类保障,不断提高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水平和救助比例,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实施重点救助,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对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开展门诊统筹或分类差额救助。对重特大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可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救助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3.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的针对性,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难功能。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进“救急难”工作,到2020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存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救助,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
4.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建立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衔接机制,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社会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特长,为贫困群众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形成政府救助扶持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
5.做好农村困难群众脱贫帮扶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在教育、住房、就业、产业发展、金融等方面享受与扶贫对象同等待遇。鼓励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加大对无劳动能力、不会生产、不懂经营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加入农村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支持力度,稳定他们的收入,解决他们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内容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各地财政、农委、统计、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发挥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用,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农委要配合民政、扶贫部门做好衔接政策设计;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要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残疾人重点帮扶工作。
(二)依托基层,提升能力。要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配备必须的设备,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通过政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
(三)统筹安排,保障资金。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资金,确保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通过项目扶持,积极争取省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加强宣传,形成氛围。各地要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进行政策宣传的基础上,重视新媒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形式丰富、互动性强、覆盖率高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营造公众积极参与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氛围。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1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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