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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

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土地等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

阳政办发〔2016〕10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土地等有关

政策规定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土地政策规定

  (一)土地整治方面。要将搬迁后的偏僻自然村土地整治工作纳入到县区“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之中,鼓励搬迁村自主复垦,新增耕地除用于搬迁工程占补平衡外,剩余指标进入交易平台,交易所获收益归村集体;对村集体没有能力自主造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后仍归原村集体所有,新增耕地用于县区占补平衡。

  (二)建设用地保障方面。对省国土资源厅易地扶贫搬迁的单列用地计划指标,合理安排,充分运用。城镇建设用地符合集体公租房、福利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条件的由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建设移民扶贫安置区使用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市(扩权县)级政府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省级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支持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等资源,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整自然村搬迁的村庄实行住新拆旧,迁出地旧村庄、宅基地等拆除复垦,对搬迁户宅基地和房屋合理作价补偿;复垦面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易地搬迁复垦土地置换,土地级差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搬迁对象,以激励移民拆除旧房;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生态恢复建设,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搬迁户分享资源开发、生态建设收益。

  二、权益保障规定

  (一)尊重搬迁户意愿,在城镇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城镇;在农村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新的农村。

  (二)子女上学、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三)切实保护好搬迁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四)切实保障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教育权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为移民安置点合理划分学区。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安置点的人口数和周边学校容量情况,对规模较小、容量有限的学校进行改扩建。对成规模的移民安置点,要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保障移民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五)探索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优惠政策规定

  (一)在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二)新建安置区不得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入网费和管网增容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

  (三)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承建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商品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

四、安置方式规定

  (一)推行以县区统一规划、集中建房、分批安置的办法。由各县区选择有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重点镇和县城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分期(三年)建设300套左右规模、每套75平方米左右的整村搬迁或分散搬迁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解决搬迁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供地。

  (二)也可采用由县区集中回购存量住房的办法进行集中安置。

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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