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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清理处置“五未”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威市清理处置“五未”土地促进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现将《武威市清理处置“五未”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武威市清理处置“五未”土地促进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五未”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甘国土资利发〔2018〕39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依法依规管理土地资源,坚决有力整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土地管控机制,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资源保障能力,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等“五未”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结合省委巡视、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改整治,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五未”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甘国土资利发〔2018〕39号),扎实开展“五未”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全面促进土地资源依法依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管控机制,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集约节约水平,切实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为建设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武威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清理清查范围
全面清理历年来经国务院、省、市、县区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市、县区政府批准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
(一)批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省、市、县区政府批准,满2年尚未实施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供而未用土地。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供应,期满1年未开工建设,或按合同约定期满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三)用而未尽土地。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已供应满2年,但开发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土地,或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建而未投土地。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供应,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或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投而未达标土地。项目虽建成投用,但厂房处于闲置状态,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入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或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经济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目标任务
2018年10月底前,结合项目土地审批文件、征地资料、供地资料等要件,逐一现场核实勘查,对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规划条件、征占林草地、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协议、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分类建立“一地一册”工作台账,建立矢量数据库,依据闲置和低效用地情况,分类别提出处置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五未”土地总量80%的处置工作,其中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全部处置到位。2019年3月底前,除司法查封的外全部处置到位。

(一)批而未供土地。要收转并举、落实项目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办理一批。认真梳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实施方案审核、征地拆迁和供应利用情况。在全面清理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批而未供土地整改方案,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及时进入供地程序,确保土地及时有效供应。一是对达到“三通一平”且具备供地条件的及时供应土地,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土地挂牌后未摘牌的重新安排其它项目,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暂时无法供地的尽快落实规划建设条件。对征地拆迁未完成的,加大征地拆迁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三对不具备供应条件的,要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前期开发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四是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无法利用的边角地,可按绿化用地划拨给相关单位。五是对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经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处理好征地补偿有关事宜后,由县区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在年度变更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

(二)供而未用土地。一是对出让和划拨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对出让和划拨满1年不足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工业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三是对因城乡规划依法修改后,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开发的,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三)用而未尽土地。尚未开发的土地,采取分割收回的办法依法无偿收回。
(四)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土地。要密切关注企业发展趋势,通过追加投资、协商收回、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处置,引导企业处理好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之间的关系,提高投资强度,增加单位面积土地产出。对经营不善、企业搬迁、长期占而未用等原因形成的低效或存量用地,区别对待、可考虑依法收回或者盘活利用。对违反协议达不到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置,重新调剂使用。
(五)坚决整改违规配置土地。对历年以“土地换项目”、“零地价”、“一事一议”等方式,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相关规定配置的土地,实行“一地一策”,坚决有力整改。一是属供而未用土地,坚决收回,核算企业取得土地投入成本,合理合规给予补偿。二是属用而未尽土地,已开发建设部分,按市场价依法追缴少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尚未开发建设部分,废止土地出让合同,退还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三是已开发建设的用地,按市场价依法追缴少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综合利用的要求,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作为缓解全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以扎实推动“五未”土地清理处置为突破口,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推动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新的更大进步。
(一)突出规划引领,落实用途管制。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坚持年度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计划指标内审批用地,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建设。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工作落实,弥补年度计划指标不足问题。严格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建设项目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使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地。加大存量用地特别是城镇建设存量用地挖潜,保障民生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国土资发〔2008〕24号),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土地。
(二)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出让行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土地市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投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各类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供应必须符合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等“净地”出让条件,禁止“毛地”出让。工业用地应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供应条件。住宅用地应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纳入出让合同。
(三)合理确定地价,加强收支管理。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产业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5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5%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得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加强土地出让征收管理,未按规定足额缴清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
(四)严格用地标准,推进综合利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强化可研、初设、审批、供应、监管、验收等环节监管措施,用地规模和功能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加强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利用,有效盘活存量用地。鼓励项目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整理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工作落实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五未”土地清理处置是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推进土地供给侧改革,调整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是全面落实省委巡视、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治整改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资源管理利用秩序的当务之急。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有序推动落实。各县区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迅速成立“五未”土地清理处置专责领导小组,制定“五未”土地清理处置及“一地一策”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调度推进,明确时间表、制定作战图,倒排工期,有力有序推进“五未”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奖惩措施。市政府将把“五未”土地清理处置清理处置成效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对“五未”土地面积大、处置效率低、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的县区,减少直至暂停该县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效率高,盘活利用较好的县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五未”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采取“周报告”制,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层级签字审核把关制,于每周五下午6点前报市“五未”土地清理处置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进行通报。市政府督查室要全程跟进、适时督查,厘清责任,对清查不彻底、处置不到位,弄虚作假、打折缩水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推动工作高效落实。国土部门是本次清理清查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对应清未清、弄虚作假、搞变通、打折扣的人和事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三)对标自查整改,巩固工作成果。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以此次“五未”用地清理处置为契机,结合省委巡视、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治整改阶段性成效,按照市政府“十不准、三基本”专项活动内在要求,从体制机制和监管等方面对标自查,认真分析原因,抢抓机构改革契机,切实完善工作措施,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夯实工作基础,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防范“五未”土地问题“反弹”,切实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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