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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芜湖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2967字)

 

芜湖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分配和执行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要素保障作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及《安徽省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8〕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编制、分配、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等。
    第三条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应当以规划目标为导向,按照“控总量、减增量、盘存量、放流量、提质量”的要求,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建设用地资源配置,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使用,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区域、产业协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用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其中,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保障:
    (一)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市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国防建设项目;
    (三)列入市级支持的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项目;
    (四)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教育、卫生、养老、文化、旅游、生态环保及其他民生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市级支持发展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支持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章  计划编制和分配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础,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议,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教育、农业、文化和旅游等单位综合下一年度拟由市级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拟于下一年度开工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情况,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所需建设用地计划建议。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为基础,结合各县区、开发区和市有关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建议,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六条  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主要包括市级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奖励计划。
    市级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量,根据省下达计划总量,结合市委、市政府调度的重大产业项目清单以及市有关单位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议,综合平衡后确定。按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70%左右安排。
    设置奖励计划。根据上一年度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脱贫攻坚、生态环保、乡村振兴、节约集约用地、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等因素,对于工作先进的县区、开发区,适当设置奖励计划,原则上按不超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30%安排。
    第七条  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挂钩机制。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一定规模仍未处置到位的地区,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含奖励计划)。
    第八条  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根据省下达计划总量,结合各地申请、复垦潜力、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测算。
    第九条  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给已经接近、达到或者突破建设用地规模的县、区。
    第十条  县区级项目主要依靠奖励指标、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批而未供调整指标解决用地计划需求,确实无存量盘活及整治利用资源的,可通过申请有偿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解决。
    第十一条  经营性开发项目除按政策规定予以保障之外,不足部分通过申请有偿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解决。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进行有偿调剂。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30日内,编制全市年度计划分解方案。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执行,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各县区、开发区涉及到争取奖励计划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依据,统一在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正式计划一并下达。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和轻重缓急,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使用。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已用完或不足的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区上报的建设用地计划建议,预先下达部分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
 
第三章  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定期调度机制,市直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前期统筹协调,保障项目用地工作。
    第十六条  县区、开发区对市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应坚持“计划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建设,根据项目成熟程度、轻重缓急,强化项目调度,提高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效率。
县区、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的单列和奖励计划,应当按规定使用。县区、开发区应当将不低于市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农村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本区域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在市级计划下达2个月内使用完毕。
    超过使用期限,未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或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未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动收回。收回的计划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各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应认真梳理符合省级以上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提前谋划,加强与发改部门对接,提高立项级别,全力争取使用省级以上建设用地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应当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级以上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台账,有偿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还应当建立增减挂钩节余调剂指标台账。对规划指标变动情况进行登记更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约束性指标调整和年度耕地保护等目标任务考核的依据,并于每年12月底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或者超过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台账,对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15日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上一自然年的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抄送市发改部门,并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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