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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

文山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文山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消化处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和产出效率双提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8〕161号)精神,紧扣文山市清理的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推动稳增长的重要抓手,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支撑。

二、目标任务

集中用3个月时间,进一步清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情况,力争到2018年底,实现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明显下降,前5年批准土地供地率达60%以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疑似闲置土地及时核实消除。

三、清理范围

(一)批而未供土地。指依法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二)供而未用土地。指项目用地供地手续已完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未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处置方式

1.加大供地力度。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具体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尽快完成土地供应。同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期动工,形成实物工程量。

2.强化服务。强化服务,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市场情况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可采取调整规划、调整项目等方式,尽快供地;要针对具体项目实际情况,“一地一策”逐宗地消化利用。

3.完善手续。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未供先用的,要及时依法完善供地手续。

4.核销备案。对没有具体项目支撑的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待转用征收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零星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地进行供地的,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后,用地主体确定为市属相关部门,按地块所属城市批次归类打包划拨后,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销。

对历年来批而未征土地,在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和具体项目供地工作。

(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方式

1.消除障碍动工一批。对因最后一栋房、最后一冢坟、最后一亩地等“中梗阻”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集中力量依法开展征地拆迁扫尾和清场腾地工作,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并按期达到规定的最低投资规模,形成实物工程量。

2.限期动工建设一批。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的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合同期限内必须动工建设,并按期达到规定的最低投资规模和最低动工面积,形成实物工程量。

3.盘活利用处置一批。对因资金不足,1年内无法按期动工建设的,可根据企业实际困难,帮助企业寻找合作单位,通过入股、合作开发、协助融资等办法,推动项目开发建设。对原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落实的,要灵活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对“僵尸企业”以及企业因停产、半停产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供而未用的,可采取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分割转让等途径引导用地单位退出土地,实现“腾笼换鸟”。同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动工,并按期达到规定的最低投资规模,形成实物工程量。

4.解除抵押销号一批。对因土地抵押融资造成的供而未用土地,要督促企业加大资金筹措力度,限期解押释放抵押的土地。特别是期限短、额度小、面积大的抵押土地,要尽快解除抵押,暂时无法解除抵押的,要制定还款计划,逐步推进。土地抵押解除后,及时投放市场,加快土地供应。

5.强化已动工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已动工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已动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监管措施,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期动工,达到规定的最低投资规模和实物工程量,坚决杜绝项目刚动工就停工等圈地行为。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按时开工的,要纳入闲置土地处置。

(三)闲置土地处置方式。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以用为先,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

1.因政府行政管理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处置。一是消除障碍促进动工。对属于征地拆迁未完成、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通过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的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对属于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现行规定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二是延期开发。1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是临时使用。2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土地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安排临时使用,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由于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五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企业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处置。一是收取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动工开发。二是无偿收回土地。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综合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处置。对政府行政相关部门、企业原因相互交织造成闲置,且土地面积较大的大宗闲置土地,可综合采取消除障碍促进动工一部分、延期开发一部分、临时使用一部分、收回一部分等多种方式处置,促进有效利用;对土地使用权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全额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的,在不影响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前提下,可按实际缴款额占应缴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面积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其余部分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4.涉案和司法查封导致闲置土地的处置。经与公安、法检部门充分衔接后,认定因涉案和司法查封原因当前无法处置的,可暂不纳入处置。

五、时间安排

(一)清理核查阶段(2018年8月1日—8月30日)。进一步核实辖区内历年来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情况,分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产生原因,建立台账清单。集中力量,用半个月的时间,专门开展针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用地项目的土地利用巡查,现场核查项目开竣工情况,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用地信息,消除疑似闲置土地,全面、准确完成闲置土地的清查统计。同时,要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对标对表,按照“一地一方案”要求,制定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

(二)处置整改阶段(2018年8月30日—10月20日)。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列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单,对标对表,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按照制定的处置方案,大力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土地供应;对供而未用土地,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期动工,形成实物工程量;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限期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三)总结规范阶段(2018年10月20日—10月31日)。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查的基本情况、处置措施和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10月18日前,将清理处置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六、措施及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部门是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部门主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市发改局、市纪委监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力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折不扣完成目标任务。市财政局:负责核对宗地出让、划拨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协调、筹集项目土地报批、土地征收所需费用;负责协助做好专项清算和补偿费用的核定等工作,负责筹集收回闲置土地所需资金,解决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勘测、评估、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对宗地的土地批准时间、用途、面积、出让金缴纳情况、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等相关情况,并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核查意见,形成综合调查成果,拟定处置意见;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业务指导,并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核对项目规划条件相关指标、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用地规划、项目建设实物工程量等相关情况。市发改、工信商务局等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核对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签订招商协议履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投资落实具体实施情况。

(二)实施核销管理。用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平台,建立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动态监管台帐,实际处置到位一宗,及时上报系统核销一宗。以本次清理处置为契机,切实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形成州、县(市)、乡三级巡查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土地供后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严格配合做好各项监督考核工作。

(三)强化监督措施落实。对在清理处置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部门不作为、不担当,对土地闲置费收缴、闲置土地不依法处置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市人民政府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本年度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进度迟缓、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将开展重点督查。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分2个阶段开展,10月底对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清理核查情况开展督查并进行通报,12月上旬对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处置情况开展督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同时,持续对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工作进展和具体做法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对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不力、供地率较低、闲置土地处置进展缓慢的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市人民政府将建议市纪委监委对有关各乡镇(街道)、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土地批、供、用、管、查的长效管理机制,科学衔接安排用地规划、审批、供应工作,从源头减少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问题。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落实用地诚信档案制度,对闲置违约的用地单位,要限制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并将信息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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