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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

铜川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铜川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7号)和全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会(2016年7月6日)要求,为巩固2015年2月至11月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效,切实做好我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内容及要求
  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原则,对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查出我市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131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称“未批先建”)项目38个;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称“未验先投”)的项目52个;其他突出环境问题41个,其中,违法违规排污企业36个;未办理规划环评手续、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问题工业园区5个。
  (一)未批先建项目。
  1. 对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产业政策属于淘汰范围、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或环境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要实施关闭淘汰。
  2. 对不属于淘汰范围的在建或建成但未正式投运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营。建设单位应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对属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登记表并按分级审批原则报相应的环保部门办理,环保部门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实质审查和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
  3. 对不属于淘汰范围的建成投运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运行;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现行环保标准开展环境现状影响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整改和优化调整。对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环保部门可结合整改落实和日常监管情况,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有关要求,出具备案意见,纳入日常管理;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无法达到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二)未验先投项目。
  1. 对产业政策调整至淘汰范围、不符合现行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周边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矛盾冲突激烈的项目和整改无望的项目,要有序关停淘汰。
  2. 涉及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适用的标准发生修订,可参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对仅存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尚未完成”问题的项目,在明确搬迁工作责任主体、实施方案和责任追究方案等后,环保部门可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3. 对基本落实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且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部门委托技术机构按现行的环保标准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文件后,要进行全面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进行整改。
  4. 已委托编制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文件的项目,验收时可不进行现场踏勘,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由技术文件编制单位负责。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有关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后,环保部门可直接出具验收意见,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建设单位须对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负责。
  5. 对未落实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方可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 清理过程中因锅炉燃原煤问题未验收的项目,按照《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要求,在明确拆改实施方案(包括建成区外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改用电、新能源、清洁燃料或使用高效环保锅炉)和监督实施部门后,环保部门可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三)其他突出环境问题。
  1. 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或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对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
  2. 区县工业园区存在的环境保护违法问题整改工作由所在各区县政府督促落实。
  二、责任主体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
  (一)辖区内由环保部审批的项目,配合省环保厅清理整顿。
  (二)辖区内由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市环保局及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配合省环保厅共同清理整顿。
  (三)市级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管委会)共同负责清理整顿。
  (四)区县级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区县环保局牵头,区县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清理整顿。
  三、时限要求
  2016年8月31日前,全市完成“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未批先建项目”和“应申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未验先投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向市环保局报送任务完成情况;10月15日前,完成其他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向市环保局报送任务完成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清理整顿任务按期完成。7月底前,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关停取缔项目清单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审核后实施。每月月底前,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向市环保局报送上月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督查,严肃追责。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区县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抽查工作,对进展缓慢的,要及时预警;对效果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的,要约谈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到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项目要挂牌督办。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对已查处的违法违规项目要定期复查;对危害群众健康,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污染行业或集中地区,要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三)密切协作,合力整治。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形成清理整顿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提供专项经费支持;环保部门要严格行政审批,不得降低环境准入标准。对2015年1月1日后出现的违法违规项目要按照新环保法严肃查处。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控新建项目的选址,对不符合选址限制条件的项目不得出具相关审核审批文件;对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前的项目,提供的生产供水、供电、供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市级有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类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建设、运营手续或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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