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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台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

  明确建设(房管)部门为我市市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除此之外,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林木、车辆(船舶、航空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等抵押物的登记,继续由《担保法》已明确规定的登记部门登记。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工商、国土等部门不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但此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抵押登记继续有效,原登记部门仍应加强监督管理,直至主债务履行完毕。

  二、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

  登记部门及其他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并有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双方可协调确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部门对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有效评估报告,一律予以认可,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要求重新评估。

  三、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规定

  (一)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在此期间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二)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注销登记前,抵押仍然有效,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人重新办理登记。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在建工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先前已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证明要作为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审核条件之一。

  四、提升房地产抵押登记服务水平

  登记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健全制度,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积极有序开展。一是实行承诺制。凡手续齐备,企业现房抵押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在建工程抵押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二是实行公示制度。登记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高办事透明度,公开办事制度和登记办法、登记程序。

  五、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抵押登记工作

  建设(房管)、国土、工商和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进一步加强合作,理顺关系,共同做好抵押登记工作。为避免抵押登记、权属登记之间出现漏洞,原登记部门须将尚未注销的抵押登记清册抄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房地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及时互通情况,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因部门间相互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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