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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

遂宁市支持城乡居民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政策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支持城乡居民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支持城乡居民在城镇购买

  普通商品住房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支持城乡居民到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鼓励政策。

  一、农村村民和外来人口在我市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以将本人及亲属户口迁入住房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纳入社区管理。

  二、全市进城镇购房的农村村民,不管是否转移为城镇居民户口,在非城镇规划区内都可以保留土地承包关系,享有相关权益,宅基地使用权不变。

  三、新增城镇落户人员,享受现有城镇居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同等权益。

  四、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子女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现在唯一住房的,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原户籍在遂宁市内且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在遂宁市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遂宁市内的中、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遂宁市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临近退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适当延长其贷款年限至退休后1—5年;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首套住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公积金异地缴存职工,若有家庭成员户籍在遂宁,在遂宁市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实行信贷优惠。金融机构支持城乡居民个人首套普通商品住房按揭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七、农村村民进城镇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在办理按揭贷款抵押登记时,免收抵押登记手续费、交易手续费。

  八、鼓励外来经商办企业人员、员工在遂宁市内城镇购住房,属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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