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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日
 
  
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平稳有序、扎实高效地推进城区现有违法建设拆除行动,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控违拆违工作的意见》(邵市发〔2013〕11号)精神,现就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违法建设的认定
1.认定程序。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对城区建(构)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初步确认,凡确认为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与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决定;凡确认为合法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2.认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准。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查验其房产、国土权证;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尚未进行房屋产权、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查验其原始国土、规划等批准手续;对正在建的建(构)筑物,查验其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的批准手续。
二、对单位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置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违法建筑一律由各单位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各单位负责。
三、对个人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置
 1.1990年4月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形成的建筑物,尚未进行房屋产权、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现已启动或即将启动征拆(征收)的房屋,在拆迁(征收)安置补偿过程中酌情视同合法建筑对待。
2.1990年4月1日以后至2012年7月1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市政发〔2012〕9号)正式生效之日止,期间形成的自住型违法建筑:①由于区域内长期控规或项目超期安置未到位等原因,确有住房困难的当地居(村)民(拆迁户)修建的违法建筑,凡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自拆补助经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目前同地段、同结构类别房屋重置造价的60%,最高不得超过400元/㎡。若上述违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平5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自行拆除补助经费不得超过300元/㎡。其中经拆迁安置等相关部门同意并认可的征地拆迁过渡性质的违法建筑,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认可的部门负责处理到位;属擅自修建的,参照上述补助标准进行自行拆除,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还应扣除相应的过渡安置费。②除上述原因外修建的其他自住型违法建筑,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自拆补助经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目前同地段、同结构类别房屋重置造价的40%,最高不得超过300元/㎡。期间形成的非自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建筑,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也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自拆补助经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目前同地段、同结构类别房屋重置造价的25%,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上述存量违法建筑只计算房屋正房面积(偏房、杂屋、猪圈等不在此列)。
凡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自拆、由政府依法强拆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3.2012年7月1日市政发〔2012〕9号文件下发后顶风抢建的存量违法建设必须依法无条件拆除,不得给予任何补偿。
4. 2013年10月12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除责成相关当事人依法无条件拆除外,应追究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组)责任人与违建者的法律责任。
5.超期临时建筑,由批准该临时建筑的主管部门督促拆除,对临时建筑的业主不给予拆除补助经费。
6.对于上述违法建筑的分类认定,必须以各具体时段的有效证照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可参考该时段的土地(房屋)普查航拍图或卫星拍照资料,并在社区(村组)范围内张榜公示。
四、拆违过程中的经费承担
1.项目规划控制红线内的存量违法建设,拆违经费(含补助经费)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计入项目拆迁成本。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存量违法建设的拆除经费(含工作经费、自拆补助经费) 由区、乡镇(街道)负责。
3.三区政府拆除的存量违法建设,经市控违拆违办核实后,由市政府按每平方米给予适当补助,打捆拨付工作经费由区政府包干负责。
4.市政府直接组织的拆违行动,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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