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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2007年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以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06年10月份以来,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部署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违法责任人的责任,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推动了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专项行动工作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对专项行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个别地方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以罚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和治理成果的巩固。因此,各地要认清当前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所面临的形势,切实提高对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认识,把专项行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要坚决督促和支持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有效措施,迎难而上,扎实推进专项行动,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决贯彻落实两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监发〔2007〕5号文件对专项行动的工作内容、重点、方法、时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责任。各地一定要按照两部的部署和要求,制订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对2006年开展的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检查。各地要组织和督促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对2006年专项行动中要求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定性、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复查;对登记遗漏、应立案而不立案、定性不准、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处罚不到位、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等问题要坚决纠正,对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决定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

  (二)严格实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组织和督促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特别是政府机关组织或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工作实效。为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各市要组织和督促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原则性强的同志组成督查组,逐一对所属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迟缓的地方,要重点实施督促检查,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切实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突出重点,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要把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在清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结合动态巡查、卫星遥感检测、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认真梳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对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严肃查处,重点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对于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案件查办不力的地方实行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办案质量。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将选择一批违法违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四、认真填写统计表格,按时上报工作情况

  为掌握全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认真、准确地填写各种统计表格。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月报制度。各市务必于每月25日前,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报告本级和县级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报表。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市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汇总后,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

  附件:1.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 
     2.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
     3.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 
     4.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
     5.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
     6.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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