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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
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三府〔2015〕186号
因实施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决定征收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81次扩大会议通过,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本决定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5〕267号)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称
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北至机场路,南至昌达公司风华海月花园用地界,西至翠海椰晖小区、市政规划路用地界,东至宁海苑小区用地界。改造项目总占地约23亩,需征收房屋面积约25116平方米,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
三亚市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2015年9月30日―2015年11月30日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和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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