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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创意产业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创意产业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创意产业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创意产业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办法
 

    为鼓励、支持创意产业园产业项目建设,促进园区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53号)以及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等文件,结合园区实际,提出本办法。

一、减免类别及范围
凡在园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导和推动园区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符合以下类别的园区项目可减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投资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建设项目,可适用工业项目的优惠比例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配套的员工公寓(宿舍)可在市政府核定的一定比例的面积范围内按保障性住房给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面积按标准全额征收。
    (三)与市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内容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款的,已开工(在建或建成)并经市政府核定的建设内容可适用原协议约定,新建项目则适用本办法。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需要减免的项目,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减免。
(五)已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项目,如中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房屋用途,须从市政府准予改变用途之日起全额补交所免费用并补缴相应利息及滞纳金。
园区房地产业及商业、酒店等消费性服务业项目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认定程序
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并出具产业项目认定意见后,项目业主按《海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36号)和《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三府办〔2010〕90号)的有关规程审核办理。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三亚市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入园企业未享受该政策者可参照施行。
    (三)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海南省相关政策调整,将以国家或省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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