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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52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以下简称“棚改”),根据《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92号)(以下简称“琼府办〔2016〕192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棚改项目购买服务实施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购买主体依据合同向其支付费用,以确保棚改工作顺利如期推进。
二、项目购买主体
    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为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目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采购
(一)采购方式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改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二)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及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棚改项目合作范围内不得纳入任何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严禁承接主体将采购内容转包。
五、项目执行
(一)计划编制
购买主体应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编制年度购买的服务计划,明确项目、服务内容、资金需求、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购买主体同步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批复通过后,购买计划及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
(二)项目采购
购买主体应首先按照购买计划批复内容发布公告,公示采购信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准入要求,并组织资格预审,确保参与投标的企业实力强、资质高、信用好。预审后按购买计划进行公开招标,并由购买主体与中标的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棚改服务范围、时间、资金、建设标准、返还方式等具体内容。采购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合同履行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按购买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棚改服务承接主体支付资金。
(四)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棚改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由承接主体委托各区政府为主体进行。
(五)安置区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承接主体应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全程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安置区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竣工后,由购买主体组织验收,或由购买主体委托项目业主进行验收。
安置区及配套设施项目业主为属地区政府。
(六)资金管理
棚改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按照琼府办〔2016〕192号文件第五章规定。此外,征收期内,由主导征拆工作的各区政府详细安排征拆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建设期内,由承接主体合理安排工期,报购买主体批准后制定建设期资金使用计划。征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保持动态调整,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注入项目资金,保障征拆、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项目资本金由承接主体自行筹措,并依据购买服务协议及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注入。资金注入后,承接主体应将相关凭证报购买主体备案。承接主体自行筹措项目其他所需资金。
(七)资金的使用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承接主体发起、使用部门审批、各职能部门共同监管的原则进行使用和支出。征拆及建设相关资金支出均由购买主体汇总统计各期使用资金后形成支付计划上报,其中征拆相关资金由区政府和购买主体共同审批,建设相关资金由购买主体审批。完成审批后,由承接主体根据审批结果支付费用。
承接主体严禁出现先支后批、超额支付等情况的发生。
(八)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应在项目采购后立即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也应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审计。
六、交易结构
(一)资本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文件规定,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给购买主体,担保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10%。
(三)项目回报机制
承接主体的回报包括安置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施工及管理产生的利润,以及一定的合理的利润。合理利润由财政部门测算后报市政府审议,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四)提前回收项目
经协商一致,政府方可提前回收项目。双方可根据新的付费期以及本方案约定的付费原则重新调整每期支付金额,原则上,承接主体不得再因此而向政府方提出额外的财务成本、资金补偿等费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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