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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

七台河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七台河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只适用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补偿,不适用林权抵押、林木转让等定价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应用范围只限七台河市国有、集体、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所属林业拥有的法定森林或者林木。

  第四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使用林地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林地范围内采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第五条 人工林平均补偿标准。

  (一)除红松、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云杉等以外人工栽种树种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二)营造林成本高、生长慢的云杉、黄菠萝、水曲柳、胡桃楸等树木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第五条第一款人工林平均补偿标准提高50%。

  (三)红松林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第五条第一款人工林平均补偿标准提高1倍。

  (四)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成活率85%以下(不包括85%)、45%以上(包括45%),每亩补偿2000元;成活率45%以下适当补偿。

  (五)人工栽种的灌木按每墩30元补偿。

  第六条 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50元补偿;超过1.3米的大苗补偿标准按苗木市场价格提高50%补偿。

  第七条 经济林树木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上经济林树木栽植期在1年以内的树木,补偿苗木费、栽植费及养护费。栽植期1年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葡萄树。1-5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5元、10元、20元、35元、50元;6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70元。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3300株。

  2.苹果树。1-3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6元、9元、12元;4-8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2200株。

  3.梨树。1-5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5元、10元、15元、20元、25元;6-8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30元、40元、50元;9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830株。

  4.苹果梨、龙凤果。1-3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10元、15元、20元;4-8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9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5.李子树、杏树。1-3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6元、9元、12元;4-5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20元、40元;6-8年生树木,每株分别补偿60元、75元、90元;9年及以上生每株补偿100元。李子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杏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6.海棠树、沙果树(含K9、123果、大秋、黄太平)。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苹果树补偿标准下浮10%;毛樱桃树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李子树补偿标准下浮30%。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7.沙棘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30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40—50元;6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50元。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100株。

  8. 蓝莓、蓝靛果忍冬、黑加仑等低矮经济林树木。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30元,4年及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40元。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5000株。

  9.大榛子。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0、70、90元,4年以上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

  10.红松坚果林。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30、40元,4—6年,每株补偿60、70、80元,7年以上每株补偿100元。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100株。

  上述经济林树木单株补偿标准是我市恢复同类树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5倍。超出栽植密度的树木不予补偿,如林权所有人有异议,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第八条 天然林林木补偿标准。

  (一)除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等阔叶,红松、云杉等针叶以外的天然林树种平均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二)天然针叶树种、三大硬阔及其他列入保护名录的珍贵树木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第八条第一款天然林树种平均补偿标准提高1倍补偿。

  (三)天然灌木林按每平方米3元标准补偿(天然灌木覆盖面积),纳入一般生态林的补偿标准提高40%。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80%。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每平方米有多株高度在1.5米以下的(含1.5米),按1株计算。

  第九条 本补偿标准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七台河市林木补偿标准(人工林、天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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