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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
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棚户区改造与提升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起来,组织开展集中成片棚户区、非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的工作思路,通过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等方式,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为环境优美、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新型小区,以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施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2014年-2017年,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为1.1万套,其中:2014年组织实施1008套、7.5万平方米,有效改善3000人的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
(四)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危旧房和结构简易的房屋为主,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区域及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的区域,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有房屋。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城市规划合理界定。坚决防止借棚户区改造之机,拆建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融资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在依法合规完善项目前期手续,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同时,各县(区)要根据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在县(区)财政预算中安排配套资金。市级财政参照省财政补助标准,对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县(区)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同时要认真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开发税收、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渠道安排的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省城乡建设投资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平台以及市县级搭建的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争取银行金融机构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积极开展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的专项合作,切实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融资问题。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政企共建、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优先安排,其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要充分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应保尽保。对于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和除公益性外的服务设施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零星分散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农用地需征收或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尽快按照程序申报办理。
棚户区改造应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用地,经政府批准可以变更为住宅用地。对远离城市且不具备一定规模的国有独立棚户区改造,应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统筹考虑,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安排,调整到城市周边。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应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与其它片区捆绑统筹改造。
新建安置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严禁将已供应的安置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三)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3.电力、通信、供水等企业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在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四)制定并落实补偿安置措施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安置补偿方案要针对具体的项目明确最低安置面积标准、产权调换办法、结算面积差价处理方式、实物安置中超原有面积部分购置价格、货币补偿标准确定因素和市场评估和补偿价款。对缺乏安置房购买能力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可优先安排租住保障性住房安置。
棚户区改造要坚持采取先安置后征收的原则,安置房源由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提供,安置方式可采用异地安置和同区域回迁安置,安置房源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镇保障性住房等。
对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较大,涉及安置户数较多的项目,可由政府主导建设安置小区,安置小区建设中要根据安置户住房需求、购买能力,统筹考虑并配套建设多种类型的房屋,以解决和满足安置户的住房问题。
实行产权调换和实物安置的住房,由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按照相应的政策,负责牵头办理安置用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实施的责任主体,实行县(区)长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棚户区改造任务,确定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的工作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做好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政务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工作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尽职尽责,相互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法人招标工作;负责编制并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协调相关单位同步建设。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做好房屋产权登记的服务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规划审批工作,对于人口密集、拆迁量大的原址改造棚户区项目,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集约化原则,最大限度合理利用土地,以满足拆迁安置需要。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费支持政策,筹措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做好改造资金监管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用地保障工作,建设用地要优先供应,并及时办理土地报批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环保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棚户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三)优化服务
    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认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形成工作合力,简化办事程序,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畅有序推进。
(四)加强监管
    各级政府要按照“随到随转”要求,在第一时间将棚户区改造计划和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避免计划滞后、资金滞留。不得将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机构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健全完善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制度。质监、安监等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优质安全工程。
(五)强化督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管,确保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对土地、资金、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不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约谈,问题严重的可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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