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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必须符合《条例》相关规定,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包括补助和奖励等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

    三、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由市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政府确定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组织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做好调查登记、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部门论证、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修改意见,公布征求的意见和修改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程序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六、住建、财政、国土、规划、工商、税务、发改、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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