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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宁波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有关要求,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理清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各类集体土地权属,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进一步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摸清土地利用情况,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加大土地投入、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建立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及其范围,能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减少因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上访,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2012年底前必须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实现全市地籍管理基础信息全覆盖。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主要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1. 全面完成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继续推进村庄数字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登记,成果数据实时更新,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2. 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民集体组织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民集体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利证书上只记载所有权总面积,不分地类进行登记。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的,只调查,不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每年末变更登记一次。

  3. 稳步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村民自治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 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应用数字地籍调查成果,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进行修测补测;发现登记错误的,进行更正。

  5.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权属争议调处排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数据上图入库,做到全市地籍管理基础信息全覆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系统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发建设。

  (三)时间安排

  1. 到2012年4月底前,完成包括成立领导机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订方案、完善技术规范等各项准备工作。

  2. 到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并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成市、县二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建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并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权属争议调处排查管理信息系统。

  3. 到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健全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土地登记数据上图入库;完成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和完善工作。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具体承担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督查、技术指导与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工作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确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序进行。乡(镇)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要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和1:500村庄数字地籍调查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做好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人员和专业队伍开展培训,明确要求、统一方法,确保我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五)确保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利用土地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用地合法化。要统一标准、科学调查,建立地籍测绘、地籍调查工作监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法律手续,在确保工作进度的同时,严把质量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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