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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宁波市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目标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扎实推进“5+5”优势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战略,优先供应高新技术和优势产业用地,推进工业用地集聚整合、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产业滚动发展后劲,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水平,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
  工业用地配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当前我市正在修编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各地要按照“空间布局完善、产业分布合理、区域功能清晰、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优美”的要求,促使工业建设项目向各类工业开发园区和工业基地集中。通过国家和省政府审核批准并公告的工业开发园区,凡符合规划及土地有关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扩区,园区也可根据产业要求联带若干个工业基地。工业园区内可以设定优势新兴产业特定区块,积极打造各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不断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效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优势新兴产业。
  三、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配套措施
  (一)完善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配套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81号)要求,从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加强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经济、外经贸、规划等部门及开发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共同商定拟出让地块的行业要求、投资标准、环保要求、用地规模等准入条件,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行业要求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13-43大类分类执行。具有龙头带头作用的行业、产业链中的关键行业、高科技含量的产业、园区中特定区块以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外资项目,经有相应用地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可以设定特定的准入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地块准入条件和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做好地块的公开出让工作。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要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早披露地块出让信息,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安排好年度工业用地出让的布局、规模、行业、进度等。
  (三)明确约定条件。为促使项目按期开发建设,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率,各地可在出让文件中明确受让人责任或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竣工复核验收后视履约情况予以退还;可以约定投产日期、经营年限、年度税收等要求,在出让时可先签订若干年使用期限的出让合同,待项目按期通过竣工复核验收或投入产出履约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再续签余期年限出让合同,如出现违约现象的,则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四)加强转让管理。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可以依法转让给有关企业。工业园区和工业基地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受让的企业要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支持整合改造现有工业用地
  (一)加强对闲置、低效利用的现有工业用地的规划、整合、改造利用。支持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企业节地挖潜,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采取厂房加层、拆除重建、改建、内部整理等途径,在符合绿化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压缩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允许房产变更登记。鼓励企业将工业用地的土地和厂房采取合资、合作、折价入股、企业重组、租赁经营等形式实施改造、利用。在符合规划和土地要求的条件下,对连片的含有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的地块进行整合改造的,可以在乡镇政府(街道)主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组织和相关企业联合实施,并应落实交通、配套等条件与措施;可依法按规定确定各自产权份额,对建成的厂房可以分割登记,其中属于国有土地的工业用地和厂房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二)支持利用老工业企业厂房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原在老三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允许其外迁后对厂房进行“低产田”改造,鼓励企业在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人和主体建筑“三不变”的前提下,引进与发展企业相关的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性服务功能的视作工业用地性质,大力提升制造业的高端集聚。经批准允许企业采用厂房加层、拆除重建、改建、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容积率。
  (三)积极探索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采取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动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退出土地。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年限经过评估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标准厂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努力满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工业开发园区和产业基地应按规划安排一定土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建造3层(含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资金补助标准。经公开出让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可以按出让文件的约定分割进行登记、转让、出租、抵押。独立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造标准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原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不得分割转让。进一步完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相关政策,鼓励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符合规划和工业布局的现有发展留用地建设标准厂房。
  六、加强工业项目的履约管理和执法监察
  (一)建立完善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制度。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全市新增工业建设项目全面实施以出让合同履约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竣工复核验收制度,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园区或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联合组织复核验收。发改、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要求、投资强度、开工竣工等验收;建设、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用地范围、规划条件等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用地面积等验收;环保、消防等部门分别负责环保、消防安全等验收。出让合同中约定需进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以投产日期、企业效益、税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投入产出履约验收。工业用地项目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有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加大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挂牌施工”,严肃查处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有效地形成多部门合力统一监管的联动机制,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取得成效。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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