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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如何才能保护农民的权益?

目前土地是公有制的,又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制,从法律层面来看,土地的所有权也分为集体所有权和国有所有权,渊博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针对“如何在征地拆迁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总结分析。

 

土地征收是国家和农村集体当中进行所有权的转换,也是为了满足国家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土地征收时征收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被征收人或者集体征收拆迁补偿,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换为国家所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大小城镇不断扩张,土地征收也带动了部分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国相关统计,在2005年各种园区的建设面积已经远超过城市的建设面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明细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时,是由土地行政的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所有事情进行审查,提出相关报告,用地建设部门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拟定用地各类方案,后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向有批准权利的部门审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从上述相关程序规定中可以看到,在整个征用方案流程中,一直没有农民的参与,为什么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却不征求农民的意见呢?为什么只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而不让农民自己同意呢?虽然农民有义务为了国家发展服从安排,从法律层面讲,在批准征地之前农民是有拒绝终止承包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在合同法中也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都必须由当事人同意, 在新的征地方法中也应该明确规定农民的这一项权利,也要规定如何解决因不能达成一致带来的问题,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中作为被征收人的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时有补偿的权利。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有一个是征求农民意见的规定:市县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征用方案,和有关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位置张贴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或集体的意见,这个征求意见被规定在有关部门批准用地之后的,只是走一个形式。

应不断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必须让被征收人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各个环节的透明度

渊博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认为在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有一条很强硬的规定:对征地拆迁补偿有异议的,由县及以上政府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由批准用地的政府进行裁决,对于在补偿和安置上有争议的不能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政府单方面做出的,在有争议时,也只能是被征收人有不同意见,实际中往往为了不影响国家建设而忽略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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