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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技巧

拆迁户提起法律救济,如果法院不予立案应该怎么办?

说到征地拆迁就会有人头疼,因为他们遭遇的征地拆迁可以说是一场磨难,当自己的房屋被划为拆迁范围内时,自己却不能掌控补偿的多少,面对拆迁方的咄咄逼人,不合理的补偿无法拒绝,试图通过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权时,却被对方告知不予立案,这该如何是好?

今天我们拆迁律师结合近期的咨询情况,为广大拆迁户朋友简单讲解,如果想通过法律维权,但被法院告知不予立案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告知不予立案的原因,审查该原因是否合法

需要广大网友注意的是,虽然我们享有法律赋予的救济权,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如果出现法院告知不予立案的,大多数原因是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所以才会被法院告知不予立案,此时法院应当给予一份不予立案的告知书,还有不立案的情况,就是受到当地ZF的控制,为了保障拆迁进度的进行,才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般除了没有达到不予立案的标准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来自拆迁户自己,例如,没有提交书面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表述不规范,表述错误、材料有问题的不符合法院规定的,都会被告知不予立案,因为大多数的拆迁户第一次碰到征地拆迁,也是第一次接触法律,所以被告知不予立案后不知所措,导致后续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拆迁户提交的资料符合立案标准的,但是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首先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接受拆迁户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且出具回执,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发现拆迁户提交的资料有问题的,应当给予指导说明正确的操作,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但被告知不予立案的,拆迁户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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