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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房屋拆迁评估程序,了解一下防止被忽悠

现在的房屋拆迁拥有一套规范的执行程序,只需拆迁方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即可,对双方的权益都有保障,就拿拆迁评估环节来说,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因为法律条款说法比较官方,很多拆迁户并不能从条款繁多的规定中找到自己需要的,即使找到也未必能读懂。

今天我们拆迁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总结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拆迁户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如果出现问题的,可及时的提起救济途径。

调查

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要依据事实情况,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双方共同认可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告,看似简单的一个程序,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如期进行。

没有调查程序,评估人员仅凭房屋登记面积性质等就确定评估价格,甚至给出统一的补偿价格,更不要提有任何的公告,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就是侵害了拆迁户权益,导致补偿不合理,矛盾开始激化。

双方选定评估机构

法律规定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师都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客观,不能受到任何人或单位的影响,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是拆迁方和拆迁户协商共同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抽签等方式决定。

实际的拆迁当中拆迁方深知拆迁户不懂得法律程序,私自内定评估机构,或者提供了几家提前约定的评估机构,供拆迁户选择,而这些评估机构都是拆迁方的常年合作伙伴,为拆迁方获取利益,对这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是不具备公平性,补偿也会大打折扣,所以拆迁方必须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中。

签订评估委托协议

确定评估机构之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协议。

入户了解

此时评估人员开始入户了解房屋情况,而很多地方没有入户调查情况,即使入户之后也是敷衍了事走走过场,因为对于拆迁方内定的评估机构来说,入户调查只是一个形式,其实补偿多少早已内定,评估师入户时应当做好记录,最后应该是评估师、拆迁户、征收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才可以。

开始评估

评估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拆迁方或拆迁户都不能参与其中,评估机构使用了哪种评估方法,如何使用此评估方法都直接决定了评估的最终结果,所以对于拆迁方私自内定的评估机构来说,即使装模作样的有了评估程序,也可能选用的是最不恰当、不符合的一种评估方法,最终导致补偿不合理。

评估结果公告

通过对实地调查了解,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报告,房屋部门收到评估结果后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公告期间应当由专业人员对公告进行说明,之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报告和分户报告,报告中都应当有评估师、评估机构的签字盖章。

有异议的提起救济

拆迁户收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评估报告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的,拆迁户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不管是申请复核还是鉴定,目的都是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进行重新审查。

这里必须格外强调,拆迁户收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有效的异议程序,如果收到评估报告没有提出有效程序,当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后,没有提出复议或者诉讼,又不搬迁的,那么将迎来法律认可的司法强拆,一旦被司法强拆就没有了任何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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