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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浅谈恶性拆迁的根本问题

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不断扩张,房屋拆迁就随处可见,因此也出现了很多因拆迁补偿导致的各种问题,渊博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可以这么说,几乎没有一项拆迁是没有纠纷的,还有很多演变成了恶性拆迁事件,拆迁问题形式非常严峻,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国务院有关文件解读。

 

我们来看一下《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提到:近几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各地城镇建设也随之发展迅速,房屋拆迁工作不断扩大,拆迁带来的矛盾也不断增加,因为一些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妥当,造成了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上访增加,甚至产生恶性事件,开始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并要求相关地方部门提高认识,要关心民众利益,根据法律办事,要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时隔1年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要求: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树立明确政绩观,盲目的扩大拆迁规模,很多城市拆迁补偿安置不能落实,人为的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滥用职权,违法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是损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回顾一下,因为拆迁引起的纠纷都是当地政府造成的吗?如果当地政府完全根据法律实施的话,能不能避免问题的发生呢?渊博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认为,就算这样,也无法避免,其中存在着很深层次的根源,我们该考虑以下立法和现实问题。

 

国务院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从制度基本剥夺了所有被拆迁人的权利,一些被拆迁人所谓的“权利”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根本不能与拆迁人背后的行政权形成制衡关系,

条例中针对被拆迁人设计了四项强制性制度,这四项制度的实施保障了拆迁工作的进行,第一是强制许可制度,在没有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即可以根据条例中所赋予的拆迁许可权利向被拆迁人下发拆迁许可,对被拆迁人来说 也是被剥夺了行政行为,是剥夺公民物权的一种形式,第二强制签约制度,拆迁人在获得许可证之后,根据条例规定拆迁双方有签订义务,无论是被拆迁人是否愿意拆除自己的房屋,都有义务和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不然将实行第三条强制制度来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项强制裁决制度,拆迁补偿标准是每一份拆迁协议中的根本,拆迁补偿标准低几乎是所有拆迁中共有的特性,被拆迁人几乎是不能抗衡,只能寻求高的拆迁补偿,并通过拒绝签字寻求最后一次补救,但......这样并解决不了什么,根据条例规定,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而在现实中大部分都是拆迁人在申请强制裁决,其结果基本都是一律拆迁,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由第四条强制执行制度保障拆迁继续进行,条例中规定,拆迁方可以申请行政或司法强制执法,通过法院等途径将被拆迁人强制搬离居住地。

 

除了上述中的条例制度,物权人根本对自己的物权没有保护的能力,制度所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也因强制失去了根本价值,评估制度最终也使得被拆迁人无奈当中接受低补偿,条例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被拆迁方所承担的法律维权相比明显失衡。

条例对拆迁人规定只负有限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获取拆迁许可证进行强行拆除的,只需负一定数额的罚款,实际上,拆迁人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没有获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进行强制拆除的,更是可能构成损坏他人财物罪,这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

 

条例对被拆迁人来说虽没有规定义务,但在实际案例中面临的责任反而加大,在拆迁异议中,一些被拆迁人大多都是组织起来,抱团的形式来和强势的拆迁方抗衡,如果没有控制好谈判的局面和方法,很有可能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渊博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分析可见,拆迁带来的矛盾不断,根本在于被拆迁人对自己的房屋并没有拆不拆的决定权,也就是如果拆迁许可证和公告发出,被拆迁人只能接受和拆迁人的强制交易,只有让拆迁不再是强买强卖而成为自主自愿时,才能彻底避免恶性拆迁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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