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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心说法】拆迁户在拆迁inG法律赋予的权利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户的地位一直处在弱势一方,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已经忽略未意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造成自身的被动行为,经常埋怨拆迁方的不公、蛮不讲理、横行霸道,而不自身想一想我们是否有所行动。今天刘可心律师讲解一下拆迁户在拆迁inG法律赋予的权利。

【可心说法】拆迁户在拆迁inG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听证会权利

1、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inG,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安置方案享有申请听证会的权利。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搜cqlst1981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老百姓的知情权

1、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

2、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可心说法】拆迁户在拆迁inG法律赋予的权利

三、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人身财产保护权

在房屋拆迁inG,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面临危难之中,有权利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五、申请违法查出权

《中华人民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即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开工,被拆迁人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违法查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未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而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被拆迁人有权申请有关部门违法查处。

【可心说法】拆迁户在拆迁inG法律赋予的权利

六、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1、在房屋拆迁inG,被拆迁人有权针对项目的征地批文、征收公告(有公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时限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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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8101030008,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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