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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与拆迁补偿办法

 
社会快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完善城乡结合、城中村等设施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法规制定的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其他
  1、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不管他处有没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则,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重新调整安排被征收人宅基地或者但他处有但尚未建设,被征收人必须放弃宅基地。
  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尚未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即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拆迁补偿。房屋重置价格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3、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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