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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衡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重点工程建设,工业园建设,国有企业改制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把棚户区改造成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社区,提高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原则
1、以人为本,赢得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体方案的制订,要广泛征求拟改造范围内居民群众的意见,力争赢得大多数居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对道路、供排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
3、政府主导,多元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分类改造。对于确属于棚户区且基础设施需要改造的,依据区域整体开发改造办法实施,对于可以通过完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区域,要重点建设和完善道路、水、电、气、公厕等市政基础和社区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避免“大拆大建”。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较长、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较差、安全隐患突出,集中成片50户以上居住区域。其中,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二)工作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31000户城市棚户区和133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年度计划。2011-2014年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为:2011年13000户,2012年7000户,2013年6000户,2014年50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为:2011年4000户,2012年3300户,2013年3200户,2014年2800户。
三、实施主体和工作机构
(一)实施主体。城市棚户区改造由座落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独立工矿棚户区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座落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二)工作机构。全市棚户区改造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市房产局。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三)工作职责。
1、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定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办法和措施,审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
2、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和拟定符合我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审核报批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研究确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拨付和管理改造资金;对全市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考核各县市区改造工作绩效;对已完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初审本辖区内拟需改造棚户区项目;拟定编制本辖区棚户区项目改造方案、资金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等工作;按照棚户区工作年度计划,安排并做好改造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四、项目确定、报批、实施和验收。
(一) 项目确定
1、各城区及独立工矿企业将本辖区拟定的改造项目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主要提交项目改造申请、拟改造项目区域内摸底调查情况、拟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和其它相关资料。
2、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城区人民政府及独立工矿企业出具《衡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书》。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凭《衡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手续。
3、各县市、南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项目报批
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11〕64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组织实施
根据各棚户区的不同情况,分类组织实施:
1.原地维修。对建筑物整体情况尚好,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建筑物外观破旧,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的棚户区,采取维修完善的形式进行改造,组织做好维修加固、消除隐患、改善环境等工作,解决“水不通、灯不亮、路不平”的问题;完善道路、安全通道、给排水、绿化、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城区此类棚户区改造,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维修改造方案和改造资金计划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财政拨付改造资金,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原地重建。对建筑物整体情况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且周边间距满足规划要求,征得产权人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收补偿和安置,采取原地重建。可进行市场运作的项目,由政府征收房屋,留出安置房用地,其它土地依法出让为商品房开发用地,由土地取得者依法建设。     
 3.异地重建。对不能原地维修和原地重建的棚户区以及因修建市政公共设施的需要,拆除不能再建住房的棚户区,采取异地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整体征收补偿和安置。
(四)竣工验收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内容:补偿安置方案,安置的面积、户数、套数,低收入家庭安置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前期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验收。应在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三)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实施主体在自行组织初验通过的基础上,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
 
五、政策支持
(一)资金政策
1、按照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2、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3、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上级补助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4、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社会投融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5、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积极开展银政、银企合作,争取银行信贷投入。
(二)土地政策
1、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严禁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建设。
3、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出让方式供地。
4、利用棚户区现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取得的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税费政策
1、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
2、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住房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减免优惠,具体按《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1]9号)规定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低限减半收取,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规定执行。
3、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网络、电视、电话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4、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即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全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异地继续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征收与安置政策
1、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组织实施。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由被征收对象选择,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3、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区分三种情况进行补偿安置:
(1)被征收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按45平方米补偿安置,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有该套自有房屋的,不需补差;对不是住房保障对象的,安置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综合成本价购买。
(2)被征收私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按“征一补一”原则补偿安置,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以上部分比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购买。
(3)被征收房屋属公有住房的,不论面积大小,对住户一律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安置。
4、被征收房屋属非住宅的,按征收政策,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监督检查和工作要求
(一)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与各项目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建立市、县市区、项目单位三级考核体系。
(二)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土地、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执法检查和监控,防止借机乱搭乱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拆除。
(五)加强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公布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工作进度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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