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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吕梁市新城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有关政策条款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吕梁市新城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有关政策条款的通知
 
离石区、方山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新城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 〔2012〕101 号文件)中有关政策条款明确如下:
1 、文件中所指的“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不包括公摊面积。
2 、文件中第二十三条第 3 项“如被征收人家庭中有已婚未批过宅基地的村民,被征收房屋安置150㎡后剩余面积可给予安置,符合条件的每人安置面积最高不超150㎡(享受了此条的优惠不再享受本条 6 的优惠),超过安置的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中符合条件对象加入年满16周岁以上的村民。
3 、文件第二十三条第 7 项“被征收人和符合4、5 条件的村民可按成本价购买 10 ㎡商业门面。”其中,应加入第 6 项所指对象即应加入已婚未批宅基地的村民。
4 、文件中所指的“年满16周岁的村民”是指男性或双女户、独女户中16周岁以上的村民。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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