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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

龙岩市新罗区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411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新罗区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及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新罗区范围内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龙岩市新罗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工作统一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区片划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闽政文〔201246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将龙岩市新罗区划分为五类区:

  第一类区:

  东城、西城、中城、南城、北城辖区内的村(居)委会;

  西陂街道:陈陂、条围、西山、排头、大洋、石桥、小洋、张白土、园田塘、黄竹坑村;

  曹溪街道:水塘、下寮、曹溪、西洋、坪尾、月山、浮蔡、坑头、王庄、董邦、东山、石粉村;

  东肖镇:洋潭、曲潭、黄邦、邦山、溪连、连圣、盂头、邓厝、龙泉、菜园、隔顶、联邦、榴坑、后田、湖洋寨、东堀村。

  第二类区:

  西陂街道:赤坑、硿口、紫阳、南石村;

  红坊镇:下洋、田心、上洋、进贝、东埔、东阳、南阳、龙溪邦、紫安、倒流水、北洋、平洋、坎洋村;

  龙门镇:龙门、湖一、湖二、赤水、考塘、龙潭、朝前村;

  铁山镇:洋头、外洋、洋美、溪西、林邦、隔口、平林、富溪村;

  江山镇:铜砵、山塘、村美村。

  第三类区:

  曹溪街道:崎濑、马坑村;

  东肖镇:肖坑、隘头村;

  红坊镇:中联、联合、龙星、赤坑村;

  龙门镇:连坑、赖坑、洋畬、湖坑村;

  小池镇:南山、兴贵、汪洋、山美、卓洋、璜溪、赖邦村;

  适中镇:中心、中溪、保丰、洋东、仁和村;

  雁石镇:雁江、礼邦、岩星、洋城、新芦、坷溪、益坑、坪洋、大吉、苏邦、楼墩、厦中、东南、坂尾村;

  白沙镇:白沙村。

  第四类区:

  曹溪街道:黄坑、中甲、经杨、黄洋、科桃村;

  红坊镇:岭背、坂子斜村;

  龙门镇:五星、内坂、郭墘村;

  小池镇:培斜村;

  大池镇:红斜、雅金、北溪、大山、西洋、南燕、黄美村;

  适中镇:新祠、吕舟、三坑、兰田、坂溪村;

  铁山镇:陆家地、岭后、陈罗、谢家邦村;

  雁石镇:上老、红林、后路、北河、云山、黄庄、社尾、九斗、梅头、上营、下营、坪坑村;

  苏坂镇:红邦、芦林、美山、苏坂、易家邦、东联、合溪村

  第五类区:

  小池镇:何家陂、黄斜、牛眠石、儒芦、京源村;

  大池镇:大东、秀东、竹何、大和、合甲、九里洋村;

  适中镇:象山、丰田、霞村、颜祠、竹华、溪柄、颜中、温庄、上屿、下屿、白叶、营坑村;

  铁山镇:增坪、下村坂、白岩前、罗厝山、火德坑、许岭、李九村;

  雁石镇:陈村、四集、民祠、白石盂、北山、龙康、赤村村;

  江山镇:科山、前村、新田、林祠、上湾、下湾、山头、新寨、老寨、背洋、双车、福坑、梅溪村;

  岩山镇:芹园、后埔、元青、莱山、刘坑、佳山、龙山、里寮、丹畲、山前、黄固、小丁坑、玉宝村;

  白沙镇:郭畲、大科、岩下、南卓、小吉、渡头、官洋、营边、田坑、黄坂、营头、产坑、罗畲、樟坑、内村、小溪、营斗、珍坑、苏益田、吕洋、孔党、吕凤、陈地、半岭、邹山、高洋、洋西、大盂、罗坪、营岐村;

  万安镇:红光、高池、同新、梅村、高林、西贯、陈洋、石城、涂潭、四村、五村、浮竹、松洋、好坑、高厦、环坑、竹贯、华坑、西源、张陈村;

  苏坂镇:黄地、下村、瓦洋、西楼、岭兜、和睦坑、大坑、石城、黎山村。

  三、类别划分

  土地类别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耕地类(含水田、旱地和水浇地(菜地)类),第二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经济林地类以林业部门认定的为准),第三类为非经济林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类。

  田坎参照本村相邻耕地补偿。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农用地,参照非经济林地补偿,如原地类为耕地的(按一调图纸地类为准),按水田标准补偿。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参照原地类补偿。第一、二类区内的田坎及原地类为耕地的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区土地补偿标准:

  1.第一类区:水田、旱地按5.95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人均耕地高于0.2/人的按7.43万元/亩给予补偿,人均耕地低于0.2/人的按9.89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3.57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1.79万元/亩给予补偿。

  2.第二类区:水田、旱地按5.48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人均耕地高于0.2/人的按6.85万元/亩给予补偿,人均耕地低于0.2/人的按9.11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3.29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1.65万元/亩给予补偿。

  3.第三类区:水田、旱地按4.54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2.73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1.37万元/亩给予补偿。

  4.第四类区:水田、旱地按4.16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1.25万元/亩给予补偿。

  5.第五类区:水田、旱地按3.87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2.32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1.16万元/亩给予补偿。

  人口统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村(居)集体林地由单位或个人开垦种植成果园地或经济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村(居)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村(居)集体与开垦者按73比例分配,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归开垦者或建筑者所有。

  (三)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被征地块所在土地等级和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四)龙岩市新罗区第一、二类区的菜地及实行蔬菜--水稻轮作的,按水浇地(菜地)标准予以补偿。

  (五)龙岩市新罗区第一、二类区奖励金及自用地资金补助的政策继续执行,并按下列方案确定执行:

  1.在征地过程中,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被征地类每亩10%的征地补偿费。

  2.2017年3月1起,自用地资金补助标准按所征耕地面积计算,一类区:6.5万元/亩,二类区:5万元/亩。自用地补助资金用于被征地村(居)的公益事业和发展村(居)集体经济,使用该项资金时,应按“四议两报备两公开”执行。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六、补偿费的发放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四)本意见实施前凡村(居)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发放给被征地村(居)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居)集体经济,具体使用按“四议两报备两公开”规定执行。

  七、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严格依法征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地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征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征地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龙岩市新罗区征地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

  (三)加大征地、交地力度,凡征地管理部门已作出责令交地通知的,必须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四)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八、新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征地项目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本意见自20173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规定执行。

  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外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新政综〔20136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在本意见实施日起同时废止。

  十一、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新罗区征地补偿标准

  2.龙岩市新罗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龙岩市新罗区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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