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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切实落实土地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不可再生和无法用其它物质替代的宝贵自然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一再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全国国土规范纲要》,省委、省政府也反复强调,保护好作为云南省人民“米袋子”、“菜篮子”和民族文化“摇篮”的坝区,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
我市共有国土面积2.36152万平方公里,人均占有土地面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我市坝区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2.16%。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数据成果显示,至2015年底,我市净耕地面积715.57万亩,其中,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131.4万亩。根据省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下达我市耕地保护任务67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621.63万亩。从全市的土地资源整体结构看,山地多,平地少,特别是优质耕地少,耕地质量等级低,耕地后备资源缺乏。随着人口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建设、工矿企业等用地需求激增,既要保吃饭的农业生产用地,又要保发展用地,矛盾突出,任务艰巨。
土地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自觉性不强,土地违法问题仍时有发生。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站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稳定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土地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和观望思想,以问题为导向,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土地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监管到位、处置及时”的原则,把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具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协作。要健全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查处工作机制,及时制止、查处、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进行警示约谈和问责,责令限期整改,切实维护本地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各县(区)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时,要统筹土地在农业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合理配置,克服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的思想,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资源效益,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乡村工作责任。
三、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提供用地。科学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原则,围绕我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科学合理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真正实现“多规合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要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增强执行和落实规划的自觉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严控制规划的调整和修改。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四、狠抓用地报批,及时保障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
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用地报批的主体责任,落实用地报批经费,落实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制度,依法依规审批临时用地、做好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及时保障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用地。要严格执行《临沧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征地报批前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的程序规定。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积极探索对被征地农民多渠道补偿安置方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加强土地供应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对限制类项目要依据限制条件严格控制供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供地。要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扩大范围、扩权赋能为主线,逐步将有偿使用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和国有农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用地面积,严格控制项目用地无序扩张。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组织发展、规划、建设等部门力量,督促用地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竣工投产,促进经济发展,避免土地闲置;对不符合供地方案、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六、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
要牢固树立依法登记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做到权属清楚、程序合法、主体统一。没有合法权属来源、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有效处理、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等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得登记;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不符合土地抵押规定的土地用于抵押的,不得登记。各级领导不得指令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登记。要切实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不足、力量薄弱的问题。要克服困难、想方设法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经费。
七、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落实乡镇(街道)土地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监管责任,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土地规划执行、监管责任,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乡镇(街道)国土所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村级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监管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县(区)2016年底前已经建立起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制度,每个建制村至少配备了一名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职责,服务并帮助农户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及时报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协助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三)积极探索国土资源执法新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综合执法制度改革,探索城镇规划区内国土资源执法新机制,着力解决执法力量薄弱、执行难等问题,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协调组织法院、检察院、监察、公安、国土等部门紧密衔接,联合查处、联合办理违法违规案件,化解执行难题,提高执法效能。
(四)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查处的,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关责任,上级人民政府要约谈下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视频控、网上管”的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网格化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土地违法行为,确保土地违法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早报告,形成土地资源大家用大家管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监督考核。市人民政府将通过年度国土资源目标责任管理、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全面掌握各县(区)、各部门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执法监管工作情况,强化对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推动责任落实到位。对土地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给予表扬,对发生被省级及以上部门约谈问责、被省级及以上挂牌督办土地违法违规重大案件或被国家和省主流媒体曝光并查实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形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同时,市人民政府将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督促查处整改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土地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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