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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的意见

  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是2007年省委、省政府十大重点民生工程之一,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保证回迁居民“住得起、住得稳”,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一)工作目标:开展“就业促安居工程”,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回迁后60日内,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对棚户区改造回迁的零就业家庭力争实现双就业,回迁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率达到70%以上。

  (二)就业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落实责任。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统筹规划,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运作,密切配合,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摸清底数,规范管理

  (一)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调查工作。各地要充分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抓紧进行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调查,建立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调查结束后,已经回迁的棚户区改造社区和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1个月内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建立登记台帐。

  (二)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街道和社区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尽快建立数据库和登记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各棚户区改造回迁街道和社区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状况,认真做好认定工作。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情况开展培训工作,并向其提供两次适宜的工作岗位(本人不服从安排或介绍的,视为无就业愿望,取消其再就业援助资格)。

  (三)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度全省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情况,并建立月报表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印制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登记台帐、统计报表,设计数据库,制定工作规范、认定程序等。

  三、完善政策,大力扶持就业

  (一)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回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的抚顺、本溪、阜新、朝阳、铁岭和葫芦岛等市,在省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安置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省财政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90%给予补助。 

  各市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和伤病、残疾人看护纳入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和伤病、残疾人看护的棚户区改造回迁人员,各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和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帮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解决就业和培训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0%的标准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帮助其解决通勤、午餐等方面的特殊困难,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优先提供给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复转军人或残疾人,符合就业再就业优惠条件在棚户区改造小区内创建的市场就业和开办商业服务网点从事个体经营的,比照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一次性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费项目政策按照辽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棚户区改造小区设立的再就业安置基地和非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小区开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按实际招用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人数,每人每年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并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项目政策按照辽政发〔2006〕1号执行)。

  (四)省、市政府在再就业扶持资金中设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由市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对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的,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可以借款方式,给予每人5000元-10000元的资金扶持,借款期限为两年。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创业,重点向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其他各市每年要自行筹集不低于500万元的资金,建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

  (五)各市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回迁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凡用人单位吸纳棚户区改造回迁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子女接受各类学历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时,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资助政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享受政府助学金资助政策;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享受免费培训资助政策;考入省内普通高校(含高职、专科)学习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政府奖、助学金资助政策。

  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要做好困难家庭情况调查、界定和登记工作,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维护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残疾青年的权益,为其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小额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居民,可比照执行信用社区居民的有关政策。

  (八)对组织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到省内外流动就业的单位,按辽劳社发〔2005〕18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并对输出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给予单程交通补贴。

  (九)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棚户区改造回迁零就业家庭,家庭中有一人就业后,其家庭所享受的低保待遇可暂保留1年。

  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稳定就业

  (一)各级政府要在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集中连片回迁小区物业管理、伤病和残疾人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为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合适的公益性岗位。

  (二)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认真进行清理,把适合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腾出来,优先安排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通过建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建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

  (四)积极推动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开拓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实现就业。

  (五)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形式,创建和选择适合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的企业作为安置基地,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提供岗位。

  (六)各市、县(区)要加大组织劳务输出力度,每月或每季度要组织针对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劳务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走出去,到省外或境外就业。

  五、开展专项活动,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一)岗位对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实施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情况,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提供用人信息,深入社区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实现岗位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对接。

  (二)就业培训。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机构与回迁社区的对接活动,对回迁社区内居民实施免费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或创业能力。接受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要加强与用工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做好学员培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对自主创业的要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申请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

  (三)政策援助。各地要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就业提供政策扶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为援助对象尽快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关部门要深入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了解回迁居民对扶持政策的需求,确保援助对象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渠道的畅通。

  (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服务对接活动,与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结成对子,帮助回迁居民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设计自身职业,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为援助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保障事务的代理服务,减轻援助对象就业负担。

  六、动员全社会力量,为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就业帮扶活动。省总工会在全省开展“为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送温暖促就业”活动。团省委组织开展“千名青年企业家牵手万名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活动。省妇联组织开展“无围墙工厂”活动,帮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妇女尽快实现就业。省工商联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与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连心桥”活动,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中,把帮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内容。

  七、加强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

  棚户区改造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互相配合,及时通报棚户区改造回迁工作进度、回迁户数和人口情况等,统筹规划新建小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已经回迁的小区自回迁之日起1个月内要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暂时不具备建立工作机构条件的,要成立临时性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工作。

  八、加强监督考核

  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市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实行包干,每个成员单位负责一个市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的指导、检查、扶持。各责任单位要及时了解对口包干市的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省政府建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季调度和通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的监督考核,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市、区(县)劳动部门要设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热线求助电话。各街道、社区要定期公示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情况,以便群众监督。


  附件: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省直单位分市包干表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省直单位分市包干表

序号

市别

省直单位

抚顺

省劳动保障厅

本溪

省总工会

丹东

省工商局

锦州

省国资委

营口

省建设厅

阜新

省地税局

辽阳

省妇联

铁岭

省教育厅

朝阳

省财政厅

10

盘锦

省民政厅

11

葫芦岛

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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