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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

乐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乐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提升我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川财综〔2015〕63号)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09〕2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0〕1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政府将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定任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范围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计划(2016—2020年)的棚户区(含危旧房、城中村等)改造及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2016—2020年计划改造30215套。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住建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由其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活动。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省和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八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政府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可按规定作为承接主体。其开展棚户区改造举借债务应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包括: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入户调查摸底;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服务;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筹集(新建、改建、改造、购买、租赁、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户区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用地红线内配套的道路、土地平整、绿化、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红线外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基础设施);

  (六)其他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项目。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工作目标任务,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等因素,牵头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并会同市、县(市、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经批准的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依程序选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确定购买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购买预算。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住建局根据经审核的购买预算申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计划,报市、县(市、区)财政局备案后,及时在政府或住建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有关信息,并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住建局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及时报市、县(市、区)财政局备案。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同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建局依据服务合同,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考核验收,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纳入中期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弥补。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配合、简化程序、优化审批、提高效率,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顺利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机制,有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棚改项目征收拆迁工作,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棚改项目的征收拆迁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集约高效的审批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分析测算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购买规模和总量与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以及市住建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两级住建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对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达成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局应会同住建部门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进行信用记录,对承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市、县(市、区)两级工商、民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承接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对截留、挪用、滞留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指导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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