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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局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对新时期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也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17〕2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耕地后备资源管理

进一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摸清尚未开垦的未利用地和可复垦的采矿用地等后备资源状况,以及废弃园地、残次林地、滩涂和坑塘水面等土地的状况;加强灾毁耕地调查变更,灾毁耕地应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办理地类变更手续,完成地类变更后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要进一步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从项目规划设计着手,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和占地率,通过平整土地、小田块合并成大田块,开发利用项目区内的耕地等措施,提升项目新增耕地率,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要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结合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图斑。对确定为耕地后备资源的地块,县级人民政府应进行公告,优先开发为耕地。

二、下放补充耕地项目审批权限

为落实项目监管主体、加快项目建设,市决定下放60亩以上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含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下同)的立项、验收审批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验收。

三、明确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程序

各地要针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项目踏勘、立项、验收等制度,优化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一)项目选址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选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要组织专家认证,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严禁开垦严重沙化土地,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严禁围湖围河开垦耕地和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对符合开发条件的项目选址,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本着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的原则提供必要保障。

(二)项目立项。由县级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邀请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认证。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立项。

(三)项目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制度,包括项目公告制、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资金管理制,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

(四)项目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各县(市、区)要建立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也可从省、市相关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评审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则上三个月内应完成决算审计和决算批复。

(五)项目备案。项目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于一个月内按要求组织材料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将新增耕地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四、强化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

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各阶段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实施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新增旱地项目的工程建设亩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开发为水田的工程建设亩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8000元,个别开发条件较好的项目不做具体规定,但要保证工程质量。对地方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回购,社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一般市场投资项目的平均收益回报率,结合当地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二是积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的土壤改良,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三是市国土资源局要在项目验收备案前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地块不低于项目地块总数的30%,抽查面积不低于50%,并做好相关抽查记录。对补充耕地数量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不得通过备案审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甚至出现虚增耕地的项目,实行“以一罚二”扣减新增耕地指标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加强项目后期管护。项目验收后,要严格按照中发〔2017〕4号文件要求,以签订书面协议或责任书人方式,将新增耕地及工程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明确项目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耕作主体耕种、防止撂荒。落实培肥地力措施,应将培肥资金列入项目工程投资预算,前三年每年每亩投入不少于200元。充分发挥新增耕地效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五、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廉洁高效

加强项目廉政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廉政建设作为加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自在项目审核、审批、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把关、验收等关键环节上的廉政监管职责。所有项目都要阳光操作,严禁转包。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立项在建项目按原办法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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