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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的意见

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又是重要的发展工程,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我市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宏观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赣建房[2015]4号)和《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的实施办法》(赣建保〔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式,多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和布局,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代建”,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市场化安置。从2016年起,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在棚户区改造和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和以购以租代建方式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货币化安置的比例达7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1.提高货币补偿补助标准

  加快出台《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适当提高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通过政策引导,提高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积极性,即2016年新启动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含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对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完成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5%作为补助;如该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一年内在中心城区购买了商品住房或政府公开采购中心城区商品住房统一安置的,可凭购房发票再增加其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作为购房补助。

  2.多渠道筹措房源

  (1)从安置房“储备库”中调剂

  安置房的建设、安置实行计划管理,由市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安置房“储备库”。

  2016年新启动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除项目自身安置确需就地配建的安置房以外,不再集中新建安置房,棚改项目安置房不足的,报市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优先从市中心城区安置房“储备库”中调剂,供被征收户选择。

  (2)实行安置房“以购代建”

  对项目征收安置确有需要但市中心城区安置房储备库房源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由项目单位提交申请,经市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行“以购代建”,明确套数、户型面积、价格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

  3.搭建棚改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平台

  (1)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已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消化商品房库存。

  (2)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交易、房屋登记、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物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搭建“城市房展厅”,采取实体展示与网络平台相结合的方式,为被征收户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房屋交付等“一条龙”服务,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棚改居民购房给予适当的价格让利优惠。

  (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

  1.加大租赁补贴力度

  优化住房保障供应结构,由以实物保障为主,逐步调整为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重。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对2016年1月以后新增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2.公开采购公共租赁住房

  由市房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中,公开采购或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采购或租赁的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并达到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批量购买或租赁的,房源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房屋和价格。通过调查房屋开发成本、摸底周边市场均价等方式,组织对拟购、拟租房屋销售(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计入采购成本),确保价格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商品住房售价或租金。采购需公示公告,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户型面积、装修标准、购买价格、开工竣工交付时间等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将公示的条款纳入合同。

  3.加快分配入住工作。

  对采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度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竣工交付,并由市房管局进行验收和接收。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市房管局接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配租。

  (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

  为优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区域布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建设与任务相适宜的原则,市政府根据住房保障需要,确定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项目和比例,在市中心城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下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模式。

  1.配建方式

  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凡土地出让面积5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按项目住宅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确定开发建设地块用地规划条件时,必须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在规划及建筑方案文件审核时,须审核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规划设计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建筑方案是否符合配建要求及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时,须将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市房管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土地、规划、商品房预售相关文件之一。《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配建住房技术要求和装修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等。市中心城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必须与整个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优先建设。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在首期完成配建任务。同时按要求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报表。

  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发改部门在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备案时,须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时,必须审核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建项目是否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优先建设。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在首期完成配建任务。同时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该扣除该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和套数,并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需分户验收后方可交付,并作为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备案审查的必备条件。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无偿移交,并协助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

  2.配建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60至80平方米的大户型不超过配建公租房总套数的15%。

  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整幢或成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和安排,不得分散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通风、采光、隔声、节能和卫生等实用要求;建筑外立面装修及公共设施等应与同一开发项目一致。室内装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的规定,并在《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

  3.配建管理

  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项目,实施“三个百分之百”的监管措施,即所有新建项目百分之百实行质量分户验收、百分之百设立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标示牌、百分之百推行远程视频在线即时监控。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负最终责任,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配套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对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政府对“以购代建”的商品房,可参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性住房供配设施电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226号)文件,享受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40元等相关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依法免征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二)财政支持政策

  中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等上级专项或补助资金,可用于购买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和发债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上述渠道仍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市财政统筹调剂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有利于群众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方便群众就业、就医、就学,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利于消化商品住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推动老城区和新城区均衡协调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完善政策,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工作。

  (二)加强工作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印发资料、悬挂横幅、专栏墙报等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宣传,井冈山报社、吉安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多角度、高频率宣传,使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推进计划和措施,逐级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每一项任务均责任到人,有明确目标、明确要求、明确时限,并加强事中事后督查,确保工作实效。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大力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工作。市房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既是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的责任单位,也是相关工作的服务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

  (五)强化监督管理。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管,确保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运作,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巡查制度,严格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房屋质量和使用安全。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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