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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体现资源市场价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调动基层垦造耕地积极性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毫不动摇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绝不能有闪失”,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高度重视,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鲜明态度。湖州是“两山”重要思想诞生地,各级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坚决有力落实耕地保护各项任务。当前,我市耕地保护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生态环境约束不断强化、市区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补充耕地需求短期急剧增长、占补平衡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要在依法履职、严守红线的基础上,创新理念,攻坚克难,打破当前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大统筹的“吃大锅饭”体制,建立谁用地、谁补充的“分灶吃饭”机制,推动耕地保护与项目落地齐头并进。

二、明确责任,确保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的法定义务;保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分批次项目占补平衡。

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占用耕地的划拔用地项目,依法由建设单位通过省以上统筹、异地调剂和委托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落实本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对符合条件可申请省以上统筹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重大项目,一律纳入申请省以上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范围。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会同建设单位做好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由市政府牵头在市辖范围内统筹调剂解决。

三、创新机制,完善补充耕地指标保障体系

   (一)合理分配现有补充耕地指标。综合各用地单位(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和市直,下同)经济规模、前三年建设占用耕地和耕地后备资源等因素,按照向市中心城区适度倾斜的原则,对现有补充耕地指标全部分配给各用地单位,用于项目报批启动。

(二)建立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各用地单位应立足内部挖潜,科学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市区项目建设、垦造耕地后备资源实际,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调剂平台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平台、有偿调剂、最高限价。为确保市区项目建设平稳过渡,结合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后期管护费用等因素,实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水田不高于17.5万元/亩、旱地不高于10万元/亩、旱改水不高于7.5万元/亩)。补充耕地指标确有不足或有节余的区域,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调入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委托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参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确定。

  (三)建立市区统筹补充耕地管理制度。鉴于市中心城区补充耕地资源严重缺乏的实际,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落地,用地单位可以根据用地预测,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第二年补充耕地指标需求(包括数量、类型、等级),市政府将各用地单位申报的需求量作为垦造耕地任务委托吴兴区、南浔区落实,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同时由申报方、委托方和市国土资源局等三方签订协议,按最高限价和协议商定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费的方式和期限。市政府负责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分配和使用,补充耕地类型、等级要与占用耕地类型、等级相匹配,可用“补改结合”提质改造落实占补平衡的项目,应优先考虑“补改结合”,确保补充耕地指标精准配置,精准投放。

四、职权统一,明确相关费用缴纳责任主体

  项目用地审批时,原由市财政上缴省以上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项目供地在市与区结算时,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市补充耕地统筹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的项目,按实际支出结算。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措施。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可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作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5〕13号)同时废止。之前已农转项目供地结算时,单独选址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费、城市分批次的计划指标费仍按原标准结算。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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