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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关于重新公布湖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等规定,结合湖州市区实际,现重新公布湖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自2017年9月1日起,湖州市区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4.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1万元、安置补助费2.5万元)。

(二)征收林地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4万元、安置补助费1.6万元)。

(三)征收未利用地2.3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1万元、安置补助费1.25万元)。

(四)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6万元/人。

  (五)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村工作经费按7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农用排灌机埠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六)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业捕捞设施补偿,网簖3500元/条(只),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座家船搬迁补偿5800元/艘,每户补偿一艘。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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