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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于2012年1231日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2-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不存纠纷。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发证要做到“权属清晰、四至明确、面积准确”,对归属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可退后一定范围内单独设宗,只调查暂不发证,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予以发证。

  二是全面调查、不留死角。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籍调查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农用地(含林地、河流水面)和未利用地。但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

  三是主体明确、稳妥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力争全覆盖。原则上确权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对界限清楚、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的,可以确权登记发证到村民小组)。对于“撤村建居”后(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机构)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或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未农转用、征收的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暂缓登记发证。

  四是尊重历史、合理确认。我市于2005年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按照变更登记模式进行。对所有权界限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权属界线,按照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限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四、工作方法与技术路线

  以地籍子区为基本单位,整理、归类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在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及权属界限、行政界线,制作1:10000比例尺的调查底图,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实地核查权属界线,标定界址位置。内业处理过程中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在此基础上,按规定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所有权主体。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2-3月上旬)

  1.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确保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领导机构名单和实施方案要求在2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及时动员,全面部署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县区也要及时召开部署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要求和各部门职责,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村委会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3.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指界、界址标绘、登记发证等相关政策和技术知识。开发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模块等,并适时开展操作培训。

  4.调查队伍准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除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村委会做好本辖区权属界线划定工作,协调处理好权属纠纷外,应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测绘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

  (二)实施阶段(2012年4-201211月)

  1.界线界址核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负责本辖区内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召集专题会议,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村委会负责具体的指界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与调查人员共同划定权属界线,绘制界线走向草图,签订权属界线核定书,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2.宗地编号。严格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2-2007)执行。

  3.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转标到二调数据库上进行数字化;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折点。

  4.编绘宗地图,建立数据库,生成地籍调查表。利用二调数据库编绘宗地图,宗地划分、界址编号和宗地图编绘和要求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打印生成地籍调查表。

  5.申请确权登记。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同时提供《权属调查表》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权属审核。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变更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

  7.审核审批。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区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时不宜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保管。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2月)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切实加强对各县区土地登记工作进度、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各县区要在2012年12月中旬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区到2012年底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各县区要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不折不扣完成任务。2012年底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导致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的,将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提供政策指导和相关材料,共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各项工作。

  (三)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县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和村委会在组织、宣传、发动、协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市、县区政府要将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市区市级财政落实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发证主体之间的调查底图制作、数据入库、宗地图制作和输出、信息系统建设等项工作的支出;各区要加强领导,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权属界线核定、指界、权属争议调处、界址界线走向标定和测绘等经费需求,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附件: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建新

  副组长:黄文鑫(市政府)

      陈先彰(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梁军(市监察局)

      钱益民(市农办)

      孙倩如(市财政局)

      徐娟(市民政局)

      蒋育琴(市法制办)

      沈小龙(市建设局)

      傅自强(市国土资源局)

      梅成(市水利局)

      童锡方(市农业局)

      黄群超(市林业局)

      周军(市交通运输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傅自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地籍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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