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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按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及市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以实际管辖为范围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有关控制指标和计划任务,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标准农田保护面积,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经批准的异地委托补充耕地、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涉及任务调整,以及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考核一次。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如期完成市政府分解下达的补充耕地和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考核指标;

  (五)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健全,措施到位;积极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六)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土地违法情况预防和查处措施得力,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其中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第七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严格奖惩。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实际用地擅自突破年度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县区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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