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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

呼伦贝尔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各旗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08)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3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旗所在地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上报审批效率的通知》(内建规〈2016〉2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旗所在地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论,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要立足解决现实问题,针对“十三五”期间的重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明确规划修改的重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旗市区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认真总结规划实施情况,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旗市区人民政府除按规划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1呼伦贝尔市的设市城市需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需经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修改规划,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修改规划。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申请的附件一并上报。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  

     3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函的要求,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纲要,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设市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4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文件提请召开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旗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1呼伦贝尔市设旗城市需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旗人民政府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送申请。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申请的附件一并上报。

     2根据呼伦贝尔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市规划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旗人民政府,并将复函抄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旗人民政府根据呼伦贝尔市规划局复函的要求,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成果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旗人民政府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旗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将旗人民政府要求批准规划的请示转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旗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市规划局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旗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同意修编后,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以旗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市区规划局。

      八、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旗市区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当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九、提高审核效率,做好规划修改的前期工作。对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旗县所在地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审核协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严格修改规划时限。同意开展总体规划修改后,相关城市、旗县要抓紧制定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于8个月内完成规划修改成果,并按法定程序报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超过8个月未上报的,相关城市、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向市、自治区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超过10个月仍未上报的,将列为目标责任状的督察重点。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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