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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与管理工作,提高地块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及建设地块城市设计研究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出台控规通则;
(二)规划管理单元网格划分;
(三)地块控规的编制与审批;
(四)建设地块城市设计研究。
第四条  控规通则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引导的技术规定和控规编制的通用规定。控规通则由市城乡规划局按照规划编制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  规划管理单元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一定人口集聚或功能关联性、边界清晰、适合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性管理的区域,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控制单位。
第六条  规划管理单元网格划分以社区管理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内在关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整性等因素,以城市道路、河流、铁路、山体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划分确定。
规划管理单元网格划分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  地块控规一般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成果表达形式以图则为主,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在控规中需明确上述设施的具体空间、用地、规模和建设要求;
(二)道路红线、绿化绿线、水域蓝线、电力走廊黑线、市政基础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重大危险设施橙线,明确强制性内容要求;
(三)城市设计研究;
(四)建设用地的划分意见,明确经济技术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区间值;
(五)道路断面及管线布置;
(六)竖向设计,包括场地和道路交叉口及变坡控制点标高;
(七)地下空间利用;
(八)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
第八条  地块控规的组织编制和经费保障分片落实。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屯溪区政府、黄山区政府、徽州区政府负责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各自城市建设管辖范围的控规,并保障编制费用。其他区域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市财政局保障编制经费。
第九条  地块控规由市城乡规划局按照控规的审查审批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草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盖“黄山市人民政府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专用章”。
第十条  建设地块城市设计研究是地块控规的深化,是以出让地块或建设地块为单位,加强地块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环境的研究,科学合理确定其规划条件。
建设地块城市设计研究成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应当包含建筑布局、高度控制、日照分析、公共空间、配套设施、交通组织、建筑形态和外墙材质色彩、各类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地块城市设计研究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用地(载体)单位要求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申请统一组织,由用地(载体)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地形测绘、编制经费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其委托方式、经费结算等另行确定。
拟划拨供应土地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地块申请;拟出让供应土地的,由相关建设载体单位提出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地块申请。
第十二条  尚未编制地块控规的近期建设项目用地,应结合建设地块城市设计研究一并编制地块控规图则,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和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研究需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屯溪区政府、黄山区政府、徽州区政府根据建设需要,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制定地块控规年度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动态维护机制的要求,对控规通则、规划管理单元网格划分、地块控规适时调整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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