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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努力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1. 保障新市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44号),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对进城落户的新市民家庭在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2. 对退出宅基地农民给予奖励。对于原宅基地使用者按规划自行将宅基地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宅基地使用者,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对于复垦为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由所在县(区)政府予以奖励。对于退出的宅基地仍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可鼓励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

3. 对进城农民购房给予补贴。对农民进城购买住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补贴由受益的县(区)政府实施。房管、财政、税务、民政、审计、国土等部门予以配合。

4. 改善新市民进城购房信贷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住房融资租赁公司,为进城落户购买普通住房者提供融资服务,实行以租代售、租售结合的新型住房消费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进城购房者的信贷支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最低首付款比例不高于城镇居民。

5.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鼓励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以个人出资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

二、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6. 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落实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2016年货币化安置率要达到80%以上。其中市辖三区为90%以上,濉溪县为60%以上。

7. 优化棚改居民购房服务。扩大购房券使用范围,棚改居民持购房券可以购买商业或办公用房。进一步优化购房券资金拨付流程。对《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购房券资金拨付比例进行调整,购房券资金拨付比例由3:5:2调整为8:1:1,10%的尾款在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拨付。购房券购买商品房后剩余的金额在首期拨付时拨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改居民,可以提取本人、配偶以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用于缴纳购房款。

8. 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改革。对在城市就业无住房的务工人员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提高其在房屋租赁市场的支付能力。已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管办分离、租补分离、租售并举的措施。

三、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

9. 实施居民购房补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对个人购买商业或办公用房,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

10. 举办房展会。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举办房展会,展会期间在房产超市购买房屋的政府给予奖励。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购买商业或办公用房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

11. 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2. 降低公积金贷款条件。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贷款偿还期限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13. 完善房产超市服务。打造能够移动的房产超市—房产大篷车,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进社区、进矿区、进乡镇、进周边地区的“四进”活动。

14. 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形成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品房销售向“租售并举”投资模式转变。

四、切实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

15. 科学确定房地产用地总量。结合“十三五”规划,深入分析本地区人口变动趋势、住房总量、棚户区改造需要,按照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16. 加强房地产供应管理。对已经取得土地尚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用地转型。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3年内新出让土地要全部过渡到商品房现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各区以及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要依据本意见在今年4月30日前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濉溪县参照执行。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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