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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4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全省各地要在当地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后的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目前,全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全部履行法定审批报备程序,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报备工作正在进行。为指导督促各地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度,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总体要求为统领,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以提升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坚持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坚持稳定布局、科学划定;坚持先批先行,整体跟进。

  (三)主要目标。完成全县域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报备的县(市),应围绕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全面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落地定位,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供翔实依据。

  二、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

  (四)编制实施方案。各地应依据新一轮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成果,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审定后,按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组织论证报批。

  (五)落实基本农田地块。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基本农田实地调查确认,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图斑逐个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及保护片(块)编号等。

  (六)签订保护责任书。在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基础上,做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工作,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村到户。

  (七)布设统一保护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组织完成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界桩、标识和保护标牌布设工作。

  (八)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图、表、册信息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三、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度

  (九)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基本农田划定政策和技术规程;编制全省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论证市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省基本农田划定试点和指导培训;对市、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验收确认;建设省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对上报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备案。

  (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提供指导;对县级自验成果进行检查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汇总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十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划定工作;统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组织编写基本农田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对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并向市级提出初验申请;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十二)乡级政府根据县级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配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按行政村划定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十三)全省农垦系统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多措并举,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的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十五)保障经费,强化管理。各地要统筹安排,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十六)严格考评,奖惩结合。各地要定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督导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给予表彰。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一律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并取消其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参选资格。

  (十七)广泛宣传,赢得支持。各地要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讲解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意义、目标、内容和相关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认知程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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