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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现就我省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适用《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1〕51号),具体标准执行市(地)政府(行署)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二、各市(地)、县(市)的林木补偿标准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制定。农垦、森工系统的林木补偿标准分别由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制定。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占用征收林地、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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